江某秀要求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竣工验收备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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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江某秀要求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竣工验收备案案
-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裁判日期:2022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
- 当事人:江某秀,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开发商(汀兰雅苑)
-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竣工验收备案含消防验收备案合法(汀兰雅苑)
- 来源:https://www.jj.gov.cn/art/2022/4/19/art_1229458878_59067768.html
正文
江某秀要求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竣工验收备案一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椒政复〔2022〕13号 申请人:江某秀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台州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本机关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受理,并通知台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作为汀兰雅苑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经验房发现汀兰雅苑小区装修严重不符合《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台建(2021)28号的规定内容,同时交付现房与当时提供的样板房也不一致,未按要求执行台州市住建局2019年3月下发的台建(2019)38号文件《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的内容。具体违规如下:在验收之前私自拆除样板房,开发商称己备案市住建档案,经查未留档拍照,亦未通知业主公示也未公证,且交付的85平方米的现房与当时提供的85平方米的全装修样板房洗手间格局大小完全不一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洗手间布局也不一样。现房装修未符合《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中规定的要求,墙面整体不平整,有划痕,掉粉,污渍,窗框变形,掉漆,洗手间淋坡度不对积水,卫生间有6块,厨房有8块瓷砖空鼓,灯不符合正常照明要求,且多处与样板不一致。目前整个小区现有167户住宅,中间户70套左右全部不符合当时开发商提供的85平方米样板房洗手间样式大小格局,现小区业主部分已验收,但大部分未办理登记过户。以上材料均为事实,有照片录音视频为证。 第三人的汀兰雅苑小区严重违反台州市住建局2019年3月实行的《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新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浙政办发(2016)141号中的内容要求,交付现房必须与提供的样品房和合同中的图纸相一致的要求,严重不符合《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台建(2021)28号规定内容,该行政许可严重侵害了购房合同方的权益,作为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人,故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令中明确提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文件中也有提及,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台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汀兰雅苑小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被申请人称:一、第三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材料,对其所建的汀兰雅苑小区(开发大道南侧、中心幼儿园以西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被复议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程序合法。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被申请人仅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可知,国务院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项目的行政审批,被申请人仅对建设工程备案文件作形式审查,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 三、第三人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并提供了法律规定的材料,被申请人依法审查,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向被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规划、消防、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一律取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故第三人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申请人表述的有关现房与样板房不一致的问题,不属于本单位法定的职责监管范围。所述问题推测:一是商品房合同约定事项,需要与开发商协商,否则应寻求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二是真实存在规划设计改变,属于规划部门职责事项等。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申请,作出备案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为台州市汀兰雅苑(楼盘名)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为住宅,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南侧、中心幼儿园以西。申请人系台州市汀兰雅苑业主。 第三人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出对开发大道南侧、中心幼儿园以西地块房地产项目(即汀兰雅苑)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同时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了工程报建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施工许可证号为331002201907180101,施工图设计审查结论为合格,《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质量检查意见为合格,《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情况:法律法规执行、设计深度、施工关键部位核查等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对工程质量评定为评合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表》,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分别签署综合验收为合格的结论,并有验收人员签名,《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综合结论》,对各项指标评为合格,可以交付使用;(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浙规核字第331002202110053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该建设工程已具备竣工规划确认条件;(四)、《台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台新建消验备[2020]第0034号),对消防验收进行备案;(五)、第三人与施工单位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六)、第三人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汀兰雅苑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七)、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八)、《台州市白蚁预防工程验收表》,验收意见为白蚁预防工程施工程完成,准予验收。 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第三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同日通过预审,同日被申请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31800020211129101)中记载“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2021年11月29日收迄,资料基本齐全,内容基本符合要求。予以备案”。申请人不服上述竣工验收备案表,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竣工验收备案表。 另查明,台州市汀兰雅苑1号、2号、3号楼建筑层数为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高度为53.8米。 以上事实由下列等证据予以证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表》、《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综合结论》、《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台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否合法。《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第76项中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告知性备案意味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仅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对备案材料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上述条文规定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本案第三人除了环保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工程合格证明文件外,其他资料第三人已全部提交。 关于环保部门的准许使用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上述规定,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不再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因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再需要环保部门出具准许使用文件。 关于公安消防部门的工程合格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第5.1.1规定,将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作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本案汀兰雅苑1号、2号、3号楼的建筑高度为53.8米,小于54米,该建筑不是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不属特殊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本案汀兰雅苑属其他建设工程,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由建设单位报消防部门备案即可,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无需消防部门出具证明。本案第三人已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收到第三人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经验证所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予以备案,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认为实际交付的现房与样板房不一致等问题,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备案职责时应当审查的内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编号:31800020211129101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