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3_A公司诉B保险公司库存商品价值争议理赔案
8 A公司诉B保险公司库存商品价值争议理赔案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号:(2018)最高法民终1194号
当事人:A公司与B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仓库轮胎火灾,双方各自委托公估对库存价值争议巨大(3812万vs370万);最高法采信公估报告结合质押证据,判全额赔偿。
来源:https://www.geg.com.cn/qywh/yasx/content/post_18000.html
以案说险 | 库存商品价值争议引起的理赔问题 一、背景案件
某年5月,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两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存放于C区仓库的库存轮胎,保险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及1666万元,保险价值按账面原值确定,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 同年9月20日,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库存轮胎损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未发现犯罪证据,于2013年撤销案件。事故发生后,A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评估损失为3812万余元,而B保险公司认为实际损失仅为370万余元,双方对库存商品价值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二、焦点问题:火灾事故中库存轮胎的实际价值应如何认定? 事故发生后,双方各自委托了公估机构对案件损失进行了案件调查。对于如何确定库存商品价值产生了较大争议。 A公司主张:库存价值应该以其委托的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为准,该报告显示火灾时库存轮胎价值为4241万余元,结合质押监管协议及银行证明,可证实投保标的的真实性。另外,其对库存商品保险利益明确,库存轮胎已质押给银行并由第三方监管,A公司作为实际使用方,依法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火灾后已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勘查,且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定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 B保险公司抗辩:库存价值虚高。A公司仅提供电子数据,未提交原始财务凭证,其报税资料显示库存价值远低于公估报告,存在造假嫌疑。被保险人对库存商品的保险利益存疑,因为部分轮胎为代管或质押物,A公司无权主张全额赔偿。导致事故的火灾还存在重大过失,适用于重大过失免责条款。仓库管理存在消防隐患,货物堆放密集导致损失扩大,应适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法院审理意见: 《公估报告》结合质押协议
、银行及监管方出具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库存数量及价值,具有较高可信度;保险公司提交的报税资料仅反映税务申报数据,不足以否定实际库存情况。 A公司作为仓
库实际使用方,对自有及质押轮胎具有合法保险利益,且银行未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仅为草稿,非正式结论,免责主张不成立。 三、案后语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合同履行中库存商品价值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对类似纠纷的启示如下:
- 证据链的完整性:被保险人应注意保留原始财务凭证、出入库记录等,
并与第三方监管文件形成印证,以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2. 免责条款的严格审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保险公司主张对方提交的库存商品价值存疑以及存在重大过失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3. 公估报告的双重性: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易受质疑,法院将结合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及其他证据综合评判其证明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94号】
一、背景案件 某年5月,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两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存放于C区仓库的库存轮胎,保险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及1666万元,保险价值按账面原值确定,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 同年9月20日,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库存轮胎损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未发现犯罪证据,于2013年撤销案件。事故发生后,A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评估损失
为3812万余元,而B保险公司认为实际损失仅为370万余元,双方对库存商品价值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二、焦点问题:火灾事故中库存轮胎的实际价值应如何认定?
事故发生后,双方各自委托了公估
机构对案件损失进行了案件调查。对于如何确定库存商品价值产生了较大争议。 A公司主张:库存价值应该以其委托的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为准,该报告显示火灾时库存轮胎价值为42 41万余元,结合质押监管协议及银行证明,可证实投保标的的真实性。另外,其对库存商品保险利益明确,库存轮胎已质押给银行并由第三方监管,A公司作为实际使用方,依法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火灾后已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勘查,且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定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 B保险公司抗辩:库存价值虚高。A公司仅提供电子数据,未提交原始财务凭证,其报税资料显示库存价值远低于公估报告,存在造假嫌疑。被保险人对库存商品的保险利益存疑,因为部分轮胎为代管或质押物,A公司无权主张全额赔偿。导致事故的火灾还存在重大过失,适用于重大过失免责条款。仓库管理存在消防隐患,货物堆放密集导致损失扩大,应适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法院审理意见: 《公估报告》结合质押协议、银行及监管方出具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库存数量及价值,具有较高可信度;保险公司提交的报税资料仅反映税务申报数据,不足以否定实际库存情况。 A公司作为仓库实际使用方,对自有及质押轮胎具有合法保险利益,且银行未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仅为草稿,非正式结论,免责主张不成立。 三、案后语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合同履行中库存商品价值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对类似纠纷的启示如下: 1. 证据链的完整性:被保险人应注意保留原始财务凭证、出入库记录等,并与第三方监管
文件形成印证,以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2. 免责条款的严格审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
,保险公司主张对方提交的库存商品价值存疑以及存在重大过失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3. 公估报告的双重性: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易受质疑,法院将
结合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及其他证据综合评判其证明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