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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君违规炼山毁林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其他案例 年份:2018 大小: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4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1:37
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8

title: 2090_侯某君违规炼山毁林案

updated: 2026-08-04

侯某君违规炼山毁林案

正文

红网时刻1月15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王球)在未报请森林防火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非法炼山,造成大面积森林火灾。日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侯某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8年2月14日上午8时许,为准备造林,侯某君在未报请桂阳县森林防火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请并组织邓某先、侯某源等人到某山场内炼山。在山场炼山过程中,侯某君及炼山人员先后点燃三堆柴堆火,在点燃的杂柴堆还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炼山人员陆续离开了炼山现场。   中午13时许,侯某源接到炼山地点起火的电话,几名炼山人员便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扑救,并向镇政府进行汇报,当天22时许灭火人员认为山火已扑灭便陆续离开。2018年2月15日,该山场炼山地点再次发生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1208亩,其中:林地740亩,疏林地318亩,灌丛地150亩,直接经济损失88.529万元。   2018年2月16日,侯某君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侯某君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森林防火特防期间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侯某君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侯某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被告人侯某君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其他案例/2018_2090_侯某君违规炼山毁林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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