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排气管引燃杂草引发山火案
title: 2138_汪某某排气管引燃杂草引发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汪某某排气管引燃杂草引发山火案
- 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法院
- 裁判日期:-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汪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来源:https://www.weibo.com/5404625835/ICGYrB55H
正文
公开 20-4-10 17:36 来自 微博视频号
视频|检察官普法:森林火灾的罪与罚 目前,我省正值春季森林防火期 一个没有熄灭就丢弃的烟头 一次在自家田间的烧荒 都极有可能引发一场火灾 林区一旦发生人为引起的火灾, 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今天,我们请到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官鞠婧结合发生在大兴安岭地区的真实案例和大家聊聊森林火灾的罪与罚。 普法进行时 检察官说法 2018年4月24日 大兴安岭地区汪某某 驾驶陈旧四轮车经过林区 因排气管排出积碳引燃杂草 造成森林火灾 过火面积131公顷 造成巨大损失 检察机关以失火罪对汪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汪某某构成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森林刑事责任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龙江检察的微博视频 目前,我省正值春季森林防火期 一个没有熄灭就丢弃的烟头 一次在自家田间的烧荒 都极有可能引发一场火灾 林区一旦发生人为引起的火灾, 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今天,我们请到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官鞠婧结合发生在大兴安岭地区的真实案例和大家聊聊森林火灾的罪与罚。 普法进行时 检察官说法 2018年4月24日 大兴安岭地区汪某某 驾驶陈旧四轮车经过林区 因排气管排出积碳引燃杂草 造成森林火灾 过火面积131公顷 造成巨大损失 检察机关以失火罪对汪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汪某某构成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森林刑事责任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龙江检察的微博视频 正在加载 视频播放器。 复制视频地址 正在小窗播放中 08:32 1038次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