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4_青岛鳌翔于始旭切割彩钢瓦案
8 青岛鳌翔于始旭切割彩钢瓦案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青岛鳌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始旭
裁判结果摘要:切割彩钢瓦火花引燃屋顶保温材料致火灾,认定系雇佣关系且施工人无重大过失,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https://law.qdxin.cn/2018/12/296544.html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初6028号 原告:青岛鳌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西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9210 M。 法定代表人:于钦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蓓,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始旭,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孝峰,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鳌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始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蓓,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孝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鳌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26日。 被告在为原告所有的仓库维修屋顶时引发火灾,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经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于始旭在进行切割作业时引发的火花引燃仓库屋顶保温材料所致。经评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436992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369 9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始旭辩称,被告是受原告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系雇佣
关系,也就是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关系。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于钦鑫安排被告进行切割作业,原告既未告知被告相关注意事项,也未为被告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因此,被告在收到原告指令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因原告厂房年久失修,原告法定代表人于钦鑫便找到被告于始旭,要其对其中的一个厂房(实际做仓库用)屋顶彩钢瓦进行更换。因更换后的彩钢瓦屋檐过长,于钦鑫便让被告将长出屋檐部分的彩钢瓦切割掉2018年3
月26日10时许,被告于始旭在进行切割作业时所产生的火花引燃厂房屋顶保温材料致火灾发生,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统计,本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6874元。其中,经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委托鉴定,原告公司内仓库及物品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为436992元。 另查明,原、被告就上述厂房彩钢瓦屋顶更换事宜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被告于始旭在原告处从事上述彩钢瓦屋顶更换(含切割)按天计酬,每天200元,更换所需彩钢瓦均由原告自行采购。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称系承揽、被告则认为是雇佣,自己仅是根据原告指示提供劳务,并按日取酬。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就涉案原告厂房彩钢瓦屋顶更换,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问题。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的完成工作,雇佣关系中通常按照雇主安排或指示完成工作。就本案来说,更换厂房屋顶所需的彩钢瓦均系原告自行采购,被告于始旭也是按照原告指示从事具体工作并按日计酬,双方之间不具有承揽关系的特征,且于始旭是按照原告法定代表人于钦鑫的安排在从事切割彩钢瓦时所产生的火花不慎引燃厂房屋顶保温材料致火灾发生,其自身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于始旭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建太 人民陪审员 陈德海 人民陪审员 林式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亚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