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海盐油漆喷涂爆燃火灾)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用火不慎原因/雷击静电年份/2018
title: 2018_马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_海盐油漆爆燃火灾
updated: 2026-08-04
马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海盐油漆喷涂爆燃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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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生产作业需谨慎,否则害人又害己
基本案情:2017年下半年,嘉兴某涂装公司将租赁的位于海盐县某工业园区嘉兴某服饰公司的一个车间出租给被告人马某用于油漆喷涂。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租用的该油漆喷涂车间发生火灾,造成嘉兴某服饰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经安全管理部门认定,油漆喷涂车间内油漆稀释剂二甲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静电后引发爆燃后起火是引发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油漆喷涂车间内通风措施不当、喷涂设备机电、电器、线路不防爆以及防静电措施缺失等是引发火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保护措施,且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雇佣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喷涂作业,引发火灾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终,被告人马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劳动生产者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的劳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劳动生产者在进行劳动生产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安全并且要有用于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如高空安全防护、防毒、绝缘、防火、避雷、防爆、通风等用品和措施。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刑事案件/2018_马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_海盐油漆爆燃火灾.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