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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383_梁某某失火案(呼玛).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民事赔偿 年份:2013 大小:4.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0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05
类型/典型案例汇编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年份/2013

title: 383_梁某某失火案(呼玛)

updated: 2026-08-04

梁某某失火案(呼玛)

正文

小疏忽酿成大灾难,森林防火警钟长鸣——呼玛法院公布三起失火案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防火意识,呼玛法院公布三起失火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杜绝野外用火。 案例一:防火期吸烟酿大祸 2013年9月25日至10月30日,大兴安岭地区全面进入秋季森林高火险期,此期间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韩家园林业局老卡林场施业区内采药材,在林内吸了一支烟后,随手将吸过的烟蒂扔在地上,因当日风大,郑某某扑火未果,引发山火。经鉴定,确定郑某某在老卡林场施业区117林班8经理小班涉嫌失火火烧区面积8.7公顷。 呼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吸烟引发山火,过火面积为8.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且被告人郑某某是在林区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造成山火,对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农用车排气管防护不周引发森林火灾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汪某某在防火期内,驾驶自己陈旧的、防火罩不能安全防范积炭喷出的四轮车,从韩家园林业局老卡森林资源管护区北大沟自家养蜂点向门玉林地营子行驶,途经其住房西北角,在爬坡时因四轮车排气管排出积炭导致车辆行驶右侧的杂草被引燃,造成两处森林火灾。经鉴定,两处火灾地点分别属有林地和其他宜林地,合计过火面积131公顷。 呼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违规用火引火灾 2011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指使其雇佣的工人在韩家园林业局某林场施业区内,将因打地场子而清理出的树条归成五堆。后被告人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火机将其点燃后,自己看守五堆正在燃烧的树条,因没能控制火势而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为22.1公顷,过火地点为宜林荒山荒地。 呼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防火戒严期违规野外用火,因不慎引发山火,过火面积为22.1公顷宜林荒山荒地,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被告人造成宜林荒山荒地失火,没有造成林木损失,情节较轻,且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是考虑被告人在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造成山火,社会影响较坏,因此对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案情,依法以失火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们身处大兴安岭,保护自然资源安全,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职责。春季天干物燥,民俗祭祀、春耕生产用火交织叠加,各类火灾风险隐患随之增多,操作稍有不慎就易引发火灾。呼玛法院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请自觉遵守森林防火野外用火规定,做到进山不带火,入林不吸烟,提高安全防火意识,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监制:赵松涛 终审:邢政 原标题:《小疏忽酿成大灾难,森林防火警钟长鸣——呼玛法院公布三起失火案典型案例》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民事赔偿/2018_383_梁某某失火案(呼玛).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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