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王某某焚烧杂物致仓库失火案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仓储物流法律/失火罪地域/安徽年份/2020
title: 44_安徽界首王某某焚烧杂物致仓库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安徽界首王某某焚烧杂物致仓库失火案
- 法院:界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王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烧毁家电损失185万余元)
- 来源:http://www.tonghuadc.jcy.gov.cn/yasf/202011/t20201105_3010657.shtml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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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时间:2020-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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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 2018年10月7日中午12时45分左右,王某某在界首市其家西侧即被害人朱某、孙某家电仓库门口一柴禾堆处,点燃废旧塑料袋和落叶,致柴火堆起火。见火势凶猛,王某某等人急忙灭火,但并未仔细检查火种是否完全灭尽,致留下残余火种。2018年10月8日凌晨2时58分许,柴禾堆残留的火种再次起火,并蔓延至被害人朱某家电仓库内,导致仓库内存放的大量电器被烧毁。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家电价值1855900元。 界首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朱某、孙某家电仓库门口的柴火堆处焚烧废旧塑料袋和落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熄灭柴火堆时未完全熄灭火种,导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在失火后积极救火,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统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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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民事赔偿/2018_44_安徽界首王某某焚烧杂物致仓库失火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