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公寓起火物业主责案
title: 591_宁波高新区公寓起火物业主责案
updated: 2026-08-04
宁波高新区公寓起火物业主责案
-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9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业主、承租公司、租客、某物业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2018年2月公寓起火物业停用消防设施、通道堵塞,判物业担55%,业主、承租公司、租客各15%。
-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920806659879076365/
正文
公寓起火,物业被判承担主责!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 消防通道被占用、 消防设施形同摆设...... 很多住宅小区都存在这样的消防安全隐患 日前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高新区一起公寓出租房起火事件 进行了二审审判 判处某物业公司承担55%的赔偿责任 业主、承租公司以及租客 对剩余损失各承担15%的责任 事件回顾:2018年2月12日,宁波高新区某公寓发生火灾,导致家具、电器等物品损毁,租客受伤。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出警后,消防车因消防通道门被堵塞,无法进入,小区大门因消防车辆较大也无法顺利通行,所有消防员只能徒步进入救火。火灾发生时喷淋系统未正常使用,屋内的烟感系统也未发出警报,严重影响了消防人员救火的工作效率,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当时的现场照👆 火灾发生后,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物业公司擅自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决定对物业公司罚款5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维护与管理责任,与火灾损失的扩大存在关联,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业主作为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对涉案房屋负有安全保障和维修义务;中介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并对经其选择入住的房屋使用人负有安全使用房屋的提示和管理义务;租客作为实际使用人,对涉案房屋亦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这三方对剩余损失平均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物业作为负责 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 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 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这起判决也给一些物业或企事业单位 敲响了警钟 接下来 我们来看看 物业到底应该履行哪些消防职责 👇👇👇 宁波消防一名消防员入围“平安之星”候选人!快为他投票吧~ 致广大外来员工的一封消防安全信 高层失火,连烧20多层,一下烧到了顶楼! 现场超燃!宁波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桌面推演暨教学式实战演练 投稿: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审核: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新闻宣传处 点分享 点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