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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海平面客栈诉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消防行政许可案(不予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行政诉讼 年份:2019 大小:3.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1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09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酒店宾馆场所/住宅自建房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云南年份/2019

title: 2844_大理市海平面客栈诉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消防行政许可案(不予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updated: 2026-08-04

大理市海平面客栈诉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消防行政许可案(不予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正文

07月13日 16:32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摘要:原告大理市海平面客栈的经营者系郭强,经营场所位于大理市银桥镇马久邑村8社20号。2018年9月10日,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向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出具复函,载明:“原告宗地总占地面积187.66㎡,其中绿线范围内占地面积66.83㎡。 大理市海平面客栈与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案 (胜诉印章) 案号:(2018)云2901行初76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消防管理(消防)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处罚 审结日期:2019年8月15日 案情简介: 原告大理市海平面客栈的经营者系郭强,经营场所位于大理市银桥镇马久邑村8社20号。2018年9月10日,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向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出具复函,载明:“原告宗地总占地面积187.66㎡,其中绿线范围内占地面积66.83㎡。”2018年9月7日,原告大理市海平面客栈以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提交申请,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于2018年9月10日收悉。2018年9月12日,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原告大理市海平面客栈位于乡村民宿客栈禁止发展区。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于2018年9月12日对原告大理市海平面客栈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作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专业解读: 本案中,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并未对原告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而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依据大理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云南省 行政赔偿 2019年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行政诉讼/2018_2844_大理市海平面客栈诉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消防行政许可案(不予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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