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8_谢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谢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0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谢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赔偿失火造成生态功能损失修复费用78360元;执行阶段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修复赔偿金来源:https://www.zjjcy.gov.cn/art/2019/3/19/art_33_68391.html
浙江检察网龙泉讯 3月18日,惊蛰春雨后,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在该市彩色森林生态修复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一场特殊的生态公益行动。该市涉盗伐、滥伐林木和失火犯罪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正热火朝天的参与公益劳动,扛起锄头进行松土除草、林木抚育、幼林补植与保护,身体力行地弥补此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今年3月6日,谢某某因失火被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至法院,经过细致的办案和邀请专家对谢某某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出具评估意见,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因失火造成生态功能损失修复费用78360元,以补偿森林火灾造成的生态破坏,该公益诉请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收到判决书后,谢某某认罪伏法,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25000元至龙泉市生态修复基金专户,同时提出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生态修复余款。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龙泉市检察院从保护生态出发,考虑谢某某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具有劳动能力,建议其以劳务代偿形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谢某某本人申请,法院最终采纳并联合林业部门对谢某某实际劳动进行登记,并按浙江省内最低劳动报酬浮动记薪折抵生态修复赔偿金,执行阶段以劳代偿模式在丽水地区尚属首例。 幽静的山谷不时传来鸟鸣声,栽种不久的枫树已冒出了新绿。造林完成后,这片红色枫林将集红叶观赏、休闲养生、山地运动等功能于一体,进一步丰富生物多样性,成为有良好生态效应的近天然林地,实现“层林尽染、鱼翔浅底、繁星闪烁”的最美生态。龙泉市检察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审慎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全力履行好公益生态保护新使命,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