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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_田庆利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公益诉讼 年份:2019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1:0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09:47

8 田庆利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0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文书号:-

当事人:田庆利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按方案修复林地,否则承担修复费9271元来源:https://m.news.cctv.com/2020/04/03/ARTIKrB8yJiZn1oAo9x6zyRQ200403.shtml

原标题:

4月2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案件。 该起

案件由公诉机关依法以失火罪提起刑事公诉,因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长毕惠岩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庆利在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炒米店村东山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火灾。经田庆利与他人扑救,火势仍蔓延至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开山村、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崔马村,过火面积207.6亩,其中林地面积110.38亩,经济损失42万余元。 另查明,在被告人田庆利烧毁林地中,属于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的30.45亩为防护林,系国家级、省级及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被烧毁侧柏1553株,经鉴定价值14185元;属于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

的林地过火面积154.8亩(有林地82.37亩),被烧毁侧柏12328株、桃树16株,总价值409753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庆利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田庆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 被告人田庆利引发山林火灾

,烧毁林木,致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使区域净化空气价值降低,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和水分流失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这起案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临近清明节,人为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加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文明祭扫,严控火源,杜绝火灾隐患。(总台央视记者 张明) (编辑 万宣燃)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公益诉讼/2019_414_田庆利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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