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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龙口)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公益诉讼 年份:2019 大小: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0:32
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公益诉讼年份/2019

title: 415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龙口)

updated: 2026-08-04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龙口)

正文

祭祀时引发山火,龙口首例公益诉讼调解案件今日宣判! 祭祀失火,悔恨终身。 龙口法院首例公益诉讼调解案今日宣判, 被告人因在祭祀时引发山火, 被龙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烧香祭祀,引发山火 今年4月1日上午10点左右,王某携带祭祀用的香、黄纸及鞭炮,到两村交界的山上祭祀,未等香火燃尽便下山,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火灾面积有林地36.58亩,树种为黑松,每亩平均株数130株。 被告人王某于火灾发生当天到市公安局投案。审理中,王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达成和解,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祭祀过程中引发山林火灾,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能够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防火期内上坟引起火灾,造成林木被烧毁,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附带经济处罚,承担相应的修复生态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公益诉讼/2019_415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龙口)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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