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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_广西桂林一佳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其他案例 年份:2019 大小:3.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2:07

8 广西桂林一佳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法院: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

裁判结果摘要:一佳公寓实际经营者,封堵大门、未安装消防设施致5死38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934242586622329358/

广西一民房起火,致5人死亡38人受伤!主要责任人获刑5年

2019年5月5日上午6时许,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

一栋6层的民房发生火灾,

共烧毁电动车18辆,

摩托车1辆,

造成5人(学生)死亡,

38人不同程度受伤。

此前报道→

桂林民房火灾致5死多伤,广西师大漓江学院发布沉痛通报

查清了!桂林雁山火灾致5死38伤,3人被追刑责

据悉,

涉事民房被用于开办公寓,

居住着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学生和社会人员共70余人。

事发后,

公寓老板陈某、管理人员吴某

和房东赵某

分别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

该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藤县人陈某承租了桂林人赵某在西龙村的一栋6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陈某承租后, 在一楼楼梯口通往大门的过道两侧墙壁上安装了12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将一楼大厅改为电动自行 车集中停放点,并将靠近停放点的大门封锁,只留一楼南门作为唯一通道进出。

陈某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56间房出租, 并请吴某管理公寓相关事宜。房屋出租后,房东赵某没有到过该房屋以及对公寓进行监督管理。

火灾由一楼的电动自行车引发。

法院认为,陈某、赵某和吴某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陈某系公寓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 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

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和吴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时消防人员营救被困在楼内的住户。黄飞 摄

雁山区法院判决,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邓振福

来源: 广西新闻网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其他案例/2019_2343_广西桂林一佳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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