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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凌云山森林火灾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其他案例 年份:2025 大小:2.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5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4:24
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违章动火等级/重大事故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广东年份/2025

title: 2358_广东佛山凌云山森林火灾事故案

updated: 2026-08-04

广东佛山凌云山森林火灾事故案

正文

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日前消息,2019年12月5日,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或批准,进入森林明火作业,导致凌云山森林大火。 2020年4月10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明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或批准,进入森林明火作业,导致凌云山森林大火,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卢某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贾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中、贾某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其他案例/2019_2358_广东佛山凌云山森林火灾事故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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