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2_沈某友焚烧垃圾失火刑附民案
8 沈某友焚烧垃圾失火刑附民案
法院: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被告人沈某友;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摘要:沈某友焚烧垃圾中塑料泡沫引燃烟花引爆山林火灾过火424.09亩(国家级公益林)。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补植并按期赔生态损害。
来源:http://llx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06757.shtml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七人合议庭合议结果:被告人沈某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沈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年内,对过火林地面积424.09亩进行补植复绿,每亩补种松树110株;被告人沈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赔偿生态损害费用人民币39 650.20元,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沈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通过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4日9时许,身为临澧县四新岗镇白云村垃圾清扫员的被告人沈某友,将其从村中收集的生活垃圾用盘式拖拉机运至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分公司(以下简称“民泰永利分公司”)北侧约100米白云村指定倾倒垃圾的土坑内进行倾倒。沈某友觉得垃圾堆气味难闻加之蚊虫较多,便用其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垃圾中的塑料泡沫制品。尔后未在现场查看燃烧情况,随即离开。后因燃烧的垃圾引燃垃圾堆中未爆的残余烟花鞭炮,导致引爆的烟花冲至垃圾坑东侧的蜂子山(又称峰子山)山林中,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至次日7时许被扑灭。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28.2728公顷(424.09亩),其中乔木林地27.6031公顷(包括有林地6.2096公顷、未成林造林地21.3935公顷),无立木林地0.6697公顷。损失林木蓄积115.98立方米,火灾损失总价值298 904.50元。其中立木资源损失价值24 935.90元,补植造林费用273
- 60元。 另查明,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中公益林26.8960公顷,商品林1.3768公顷,且上述公益林属国家级公益林。经鉴定,恢复造林建议采取补植方法恢复植被,造林树种选择松树,每亩种植110株,抚育三年。后经湖南文理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韩庆教授、彭友林教授、谢鹏讲师评估,此次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
破坏,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火灾生态损害价值39
- 2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了专家评估费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友在焚烧垃圾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毁,过火面积达28.2728公顷(其中有林地6.209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沈某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司法局对其作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沈某友的犯罪行为造成山林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责任编辑:办公室 【来源:临澧法院】 原文链接:java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