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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桂平印花厂火灾)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刑事案件 年份:2019 大小:2.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5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28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工业厂房场所/化工危化场所/医疗机构等级/亡人火灾年份/2019

title: 2019_刘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_桂平印花厂火灾

updated: 2026-08-04

刘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桂平印花厂火灾)

无证工厂酿惨剧,出事故致二人死亡

作者:刘任健  发布时间:2020-04-24 1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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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男子没有获得经营许可就办起了印花厂,在生产中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火灾并造成2人死亡。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工商登记材料及消防许可的情况下,在桂平市木乐镇租用了一间铁棚经营印花厂。期间,刘某购买了印花机、墨油、搅拌电动机等物品进行生产。该工厂内长期存放燃点低、易挥发的化学品,厂内通风不够、消防设备不足,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刘某聘请了徐某、张某在该厂内进行印花作业,但未对其二人进行岗前培训,亦未明确具体作业安全要求及配备相关防火防护设备。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刘某组织徐某、张某在该厂内作业时,在使用电动机搅拌油墨(添加易燃物环己酮)的过程中引发火灾,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徐某被重度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日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工厂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刑事案件/2019_刘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_桂平印花厂火灾.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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