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9.27火灾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危险物品肇事罪)
title: 江苏省溧阳市9.27火灾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危险物品肇事罪)
updated: 2026-08-04
说明:本文件对应"江苏省溧阳市9.27火灾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危险物品肇事罪)"所涉案件,即杭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事故发生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凌晨(宁杭高速天目湖〔南〕服务区 H 发泡剂爆燃),溧阳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杭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该刑事判决书全文未在公开渠道提供可下载版本,以下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事实与裁判摘要,忠实保留原文表述。
案例6 杭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危化品爆燃事故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杭某某系蚌埠某橡塑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业生产、负责联系货车运输货物,在明知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 H 发泡剂需要专用车辆及押运人员进行运输、押运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联系和安排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徐某某驾驶普通货车装载公司 10 吨固体袋装 H 发泡剂运往浙江杭州市。2019 年 9 月 27 日凌晨,徐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宁杭高速天目湖(南)服务区停车休息时,车上装载的固体袋装 H 发泡剂突然发生爆燃,导致该车及附近停放的其他 7 辆货车着火,造成徐某某所驾驶货车在内的共 8 辆货车及车载货物被大火不同程度烧毁、服务区停业及部分物品损毁,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 220 余万元。案发后,杭某某认罪认罚,涉案公司已赔偿相关被害方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裁判结果】
溧阳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杭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杭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化品。对于从事危化品运输的人员如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才能上岗作业。实践中,危化品经营者及运输人员往往为了节约成本而无视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不按规定装运危化品,在运输、储存等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由此付出沉重代价。杭某某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委托不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驾驶人员驾驶普通货车运输危化品,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20 余万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危化品种类繁多,且各有各的危险特性,违规装运、配装,极易在运输、储存等过程中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给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带来严重损害。危化品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运输、储存、使用等往往涉及企业、个人、政府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如引发事故和纠纷,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避免潜在危险,保护企业及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