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_杜某、国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8 杜某、国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1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3)甘10民终1981号
当事人:上诉人杜某、被上诉人国某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9D%9C%E6%9F%90%E3%80%81%E5%9B%BD%E6%9F%90%E8%B4%A2%E4%BA%A7%E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6%B0%91%E4%BA%8B%E4%BA%8C%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杜某、国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10民终1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女,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镇原县公安局干警,住甘肃省镇原县。系杜 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某。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国某(以下简称:国网镇原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 镇原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7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 清,办案法官消极不作为,且滥用诉讼职权,在鉴定上存在过错,在上诉人已经提交鉴定申请、缴纳 鉴定费、提交鉴定所需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却人为编造程序,设置障碍,使造成“电器线路故障”的 原因没有查清。现在反过来却说是我方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一)上诉人的主张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2019年8月3日晚上8时25分许,镇原县平泉镇境内突发雷雨大风天气,平泉镇文洼行政村 岔口自然村村口变压器遭受雷击着火,导致岔口村全体村民家用电器和电线等不同程度烧毁受损。同 时导致上诉人位于岔口村住宅内的电灯泡瞬间爆炸、电线熔化,蓝色火花飞溅落到房屋塑料顶棚起火 燃烧遂引发火灾。上诉人家里电灯泡爆炸、电灯线被烧毁,与其他村民家里发生的状况一致。上诉人 提供的现场照片、一审法院办案人员证据保全时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证实岔口自然村041号变压器没 有防雷接地线,该变压器设施存在重大瑕疵,属于变压器装置不规范。虽然上诉人家里接用的是本行 政村苏庙自然村040号变压器的电源,该变压器目测没有瑕疵,但是该变压器防雷接地电阻值远远超过 国家标准4欧姆,且和岔口村变压器相邻,均并联接在35kV平泉变10kV111八三线。在岔口变压器遭雷 电闪击后超强高压瞬间无处释放,破坏主线整片供电环境,最近相邻的苏庙变压器自然会受到冲击并 释放雷电,进而导致变压器下用户家用电器及线路烧毁受损甚至着火。上诉人距离苏庙变压器最近只 有80来米,电阻越小越容易形成回路,即线损小、电压高,就容易出现过载现象,上诉人家的风险最
大。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对岔口变压器下用户家里被烧毁的电器全部进行了维修和理赔,但对上诉 人家中在当天同一时段引发的火灾损失却拒绝赔偿。上诉人提供的镇原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 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而且起火点和位置非常具体明确,即“起火部
位位于房屋进户门内东侧距门口1.8米处”,也就是房内顶棚处“电灯泡铝芯导线”。一审法院及被告
故意曲解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判断,表述的“电器线路”说成是上诉人家里房屋北面沙发下的“电
线插板”。平泉镇文洼行政村村委会证明、岔口自然村5名村民证人书面证言以及证人王建军、刘宏斌、 刘生福、刘生俭、刘等平等证人出庭质证证言能够证实岔口变压器用户电器发生故障与上诉人家中发
生火灾均是在2019年8月3日晚上8时许同一天同一时分,能够证实因岔口变压器故障引发上诉人家中电
器线路故障并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且2022年4月1日岔口变压器因0.4kV相线交叉混线再次发生故障,导
致上诉人家中厨房排风扇和视频监控烧毁。这两次事故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应该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推定岔口变压器故障和上诉人家中火灾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上诉人提交的镇原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
表》、房屋火灾后照片、房屋火灾前视频碟片、证人证言等能够证实本次火灾烧毁财物情况。(二)
被上诉人存在失职过错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3月15日,被上诉人陈述,岔口、苏庙村两台
变压器从2000年安装使用至今都未做过更换,一直保持原样,并未按照国家电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
备运行规程》规定每年进行至少四次的巡视检修。2023年4月10日,开庭质证期间,被上诉人方电工高
宏社证实:2019年8月3日晚21时左右,他驾驶车辆与电工唐建国赶到平泉镇文洼行政村岔口自然村同时 参与了故障变压器抢修和上诉人家火灾的处置。两台变压器的维护和线路安装与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不
符,变压器之间相距300多米,均接在同一供电回路。2019年8月3日、2022年4月1日两次出现事故都是
岔口村变压器引起的。经上诉人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实测,显示两台变压器的电阻值均高于规定数值。
上诉人家用电是从苏庙变压器上直接接出的单户单供专线用电,等于是直接接在苏庙10kV变压器上,
负载属于一级配电箱单独用户,一般居民用电是三级配电箱,被雷击危险性就最大,一旦遭受雷击或
电压异常就会是第一个被传导释放的用户,瞬时高压或超强电流在上诉人家找到了释放点就不会再在
苏庙村其他用户村民家释放。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与事实和逻辑完全相符,且
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非“缺乏证据证实”。况且,被上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管理的变压器是否
合法合规,安装、验收、运维、检修等是否符合国标规范,也要提供2019年8月3日晚因雷击变压器电工 出勤抢修发生故障的岔口村变压器及同时到上诉人家里处置房屋火灾的工作记录,如无,就肯定是有
违法违规行为和事实存在,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和实际赔偿责任。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直
至判决,被上诉人未提交过答辩状,被上诉人也未提交过任何的书面证据资料佐证。(三)一审鉴定
涉嫌暗箱操作造假,致使主要证据灭失。上诉人家房屋火灾是被上诉人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论证充分,其侵权责任是要用证据证实的,而不是必须要用鉴定证实。鉴定机构出具
的《撤销作废通知函》所阐明的理由中,只是“书写错误,公章盖错”的原因。属于鉴定瑕疵,可以
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而不是再“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应
通知鉴定机构作进一步补正说明,并追回上诉人鉴定费。在程序上,上诉人并没有怠于行使自己的申
请鉴定、查明真相的权利和义务。(四)一审法院消极应付不作为,造成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因果
关系是清楚的,上诉人的损失也有相应充分的证据印证。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专业知识性强,需
要司法鉴定确定损害原因。但是,一审法院在组织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对法院司法鉴定名录网中的
鉴定机构审查失察存在过错,是一审法院自己把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错选为陕西智和检验检测有限
责任公司,导致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虽已入围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却没有司法鉴
定资质的陕西智和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缺失、举证不能的主要责任在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不采用
上诉人己提交的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而不是证据不足,无法让人信服。(五)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办案
,故意让被上诉人逃脱法律追责。一审法院为了审限不超期却于7月7日改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并在
判决书中多处篡改各种时间,故意掩盖其审限超期真相,严重违反尊重事实、客观中立、公平正义的
司法精神和办案程序。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完全能
够证实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被上诉人的电力设施不规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一审法院主观臆断执意
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才能确定损害原因,组织进行司法鉴定时却一再失误,自己不作为不承担责任
,却将责任全部推卸给上诉人,并据以下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特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
判。
国网镇原供电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家在苏庙台区040号变压器用电,而发生故障的是岔口台区041号变
压器,不属于一个台区,而苏庙台区其他用户均未发生事故,上诉人家中发生火灾与岔口台区变压器 故障毫无关联。二、一审中虽然上诉人对于其家中发生火灾与岔口台区变压器遭受雷击之间是否具有
关联性申请了鉴定,但《鉴定意见书》被撤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告知上诉人有重新鉴
定的权利,但上诉人未申请重新鉴定。就现有的证据而言,镇原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镇原县公安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证据已经充分证实了上诉人家起火的原因系“电器线路故障”
,而并非答辩人变压器引起。故上诉人家中遭遇火灾遭受损失,与答辩人无关。三、上诉人在上诉状
中用大量篇幅说明答辩人变压器装置及管理不规范,即便答辩人变压器装置不符合规范,但是与本案
无任何关联性,上诉人家中发生火灾也并非答辩人变压器装置及管理不规范引起。四、一审法院审理
程序合法合规。(1)关于审限问题。本案一审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上诉人于2023年1月16日申请鉴
定,鉴定机构2023年5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期限为112天。按上诉人所称,其于2023年9月6日收到
判决书,除去鉴定时间,一审审理期限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审理程序问题。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
为普通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应当予以维持。
杜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国网镇原供电公司赔偿其3间房屋损失100000元,烧毁的现金
20000元,并赔偿其房屋内电视机、饮水机、木柜、沙发、茶几、衣服、被褥、粮食、老花瓶、古铜灯 等被损物品,价值79890元,以及120个银元(该损失待鉴定后主张);2.依法判令国网镇原供电公司 赔偿其医疗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80元、护理费1848元、交通费300元,合计4068元
;以上两项合计203958元。3.依法判令国网镇原供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鉴定等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某家住宅位于镇原县平泉镇文洼行政村岔口自然村,为方便用电管理,其家庭
用电从本行政村苏庙自然村040号变压器引入。2019年8月3日20时许,镇原县平泉镇境内发生雷雨天气
,杜某家房屋内电器线路故障发生火灾,村长刘千信报警,镇原县公安局平泉派出所干警,国网镇原
供电公司平泉供电所赵帅、唐建国、高宏社,镇原县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到达现场,火灾现场为2间钢混 结构房屋,长7米,宽4.7米,过火面积约为33平方米,火灾烧毁钢混结构房屋2间、沙发1件、电视机1
台、饮水机1台、被褥、粮食等物品,杜某因在救火中烟雾中毒被家人送往镇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
天,主要诊断:烟雾中毒。花去医疗费3223.86元,合作医疗报销1784.03元。2019年8月6日,镇原县公
安消防大队作出镇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2019年8月3日20时25 分许;起火部位:起火部位位于房屋进户门内东侧距门口1.8m处;起火原因: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火灾事故发生后,杜某之子刘某多次与国网镇原供电公司协商、通过信访寻求解决,国网镇原供电公 司以该起火灾事故系室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为由拒绝赔偿。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应
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
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之规定,本案杜某诉
称其住宅发生火灾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系国网镇原供电公司所经营管理的镇原县平泉镇文洼行政
村岔口自然村041号变压器和苏庙自然村的040号变压器安装不规范、遭遇雷击事故、产生瞬间高压所致
,并提供了被损照片、证人证言,国网镇原供电公司否认杜某住宅火灾事故系其变压器所引起,对此 争议,杜某向法院申请对变压器的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变压器起火与其主张电器线路火灾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陕西智和检验检测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检验报告意见后 ,杜某之子刘某对该建议意见报告存疑,投诉后,该公司以“公司发现检验报告意见书有多处书写错 误、加上内勤管理公章不规范,导致应该盖行政公章却盖了检验检测专用章为由,撤销作废该意见书 ,建议当事人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意见书送达后,杜某不服,并向陕西省司法 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经法院告知杜某代理人刘某可另行委托鉴定,刘某以其投诉 的陕西智和检验检测公司,相关部门未作出答复为由,未另行委托鉴定。综上,依据杜某提交的证据 无法判定其家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与国网镇原供电公司所经营管理的镇原县平泉镇文洼行 政村岔口自然村041号变压器、苏庙自然村040号变压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杜某未进一步举证证实其主
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 规 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 明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杜某诉请由国网镇原供电公司赔偿其住宅火灾事故造成的 损 失,缺乏证据证实,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 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 定 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9元,由杜某负担。
在二审审理中,杜某提交的证据:1、光盘,证明变压器已经更换;2、申请书,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杜建忠出庭作证;3、信用中国网刊载的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证明陕西智和检 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无司法鉴定资质;4、律师、法官、鉴定公司、工程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法院委 托鉴定信息,证明上诉人起先一直被镇原法院告知做的是司法鉴定而非检验检测;5、法院专递邮件详 情单,证明陕西智和公司检验报告作出之后,镇原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就寄给了原告律师陈腾;6、法
院一审开庭传票手机短信截图,证明镇原法院是于2023年5月6日17点向原告下发传票通知开庭的;7、
岔口、苏庙村变压器法院作证据保全时的照片,证明镇原法院证据保全时现场勘查拍摄的原始照片, 能够说明岔口村变压器低压侧防雷接地扁铁断开悬空相距至少在5厘米、苏庙村变压器与杜某家距离非 常近约80米;8、岔口、苏庙村变压器均并联接在平泉供电所八山主干线上的照片;9、2023年3月15日 陕西智和公司工作人员在杜某家作现场勘查,证明岔口、苏庙两个自然村变压器检测出的防雷接地电 阻值均在22欧姆以上;10、平泉供电所111八山线现已更改为124秦铺线的照片,证明苏庙与岔口两个相
邻自然村的变压器均并联接在同一条主干线;11、2023年8月3日晚8时25分许杜某家及县城天气环境照 片,证明2019年同一天同一时分的天色状况;12、镇原县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2019年8月3日杜某所在 的平泉镇文洼村确实发生了雷雨大风天气;13、2023年七、八月份天气情况记录,证明每年七、八月 份 镇原县平泉镇确实是雷雨大风多发的天气;14、与杜某家里2019年失火前房屋内塑料顶棚结构及布 线 相 类似的举例子照片;15、刘某拨打国网95598投诉电话处置记录;另外,在二审审理中,杜某申请 刘 小 平出庭作证,证明救火过程。经质证,国网镇原供电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变压器没有
进行 更 换;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 可; 证 据5的真实性不认可,看不清是什么东西;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并未显示发 送时 间 ;证据7一审时已经提交过类似照片,不再重复发表意见;证据8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 认可 , 无法显示证明目的;证据9一审时已经提交,不再重复发表意见;证据10的真实性认可、证明
目的不 认 可;证据11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证据
13的真 实性 不予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刘 小平证 言的 合法性提出异议。经审查,证据2不属于证据范畴,其他证据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地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实施,消防救援机构才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法定机构。《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
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也是其法定职责。
本起火灾事故发生后,镇原县公安消防大队出警到达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经现场勘验和调查,
作出镇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起火部位位于房屋进户门
内东侧距门口1.8m处;起火原因: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当事人在收到该事故认定书后,并未在
限 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该认定书是消防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 故应当将该份《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本次火灾事故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火灾事 故 认定书》明确载明了起火原因“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并没有列明存在其他可能性。根据国家 供 电管理的相关规定,进户线路产权及维护义务均属于用户,起火部位位于房屋进户门内东侧距门口
- 8m处,该部分属于杜某管理、维护部位,故从权利归属上可以排除供电公司存在过错责任。
根据民事举证规则,人民法院审核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
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在一审审理中,杜某提交了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并申请证
人出庭作证。部分证人出庭作证时,对其他村民事故发生的时间前后表述不一致,在无其他证据相互
印证的情况,不能确认杜某火灾事故与其他村民的财物损坏事故为同时发生。因杜某家所连接的变压
器与其他村民不同,结合全案证据,按照逻辑推理,不能得出杜某家起火原因与其他村民相同的结论
,即不能推导出国网镇原供电公司对杜某家的起火负有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
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之规定,杜某不能举证证明国网镇原供电公司对杜某家的起火事故负有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杜某应
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一审审理期间,经杜某申请,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陕西智和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陕智和
检【2023】电检字第1号检验报告意见书,后公司又作出《撤销作废通知函》,以“我公司发现检验报 告意见书有多处书写错误、加上内勤管理公章不规范,导致应该盖行政公章却盖了检验检测专用章”
为由,撤销作废该意见书,建议当事人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杜某在人民法院限定的
期限内未再次申请鉴定,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现杜某再次申请进行鉴定,但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此未能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故对杜某在二审程序中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
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并不涉及鉴定意见采信的问题,故其提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出庭的申请不应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9元,由杜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 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