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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_王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民事赔偿 年份:2019 大小:21.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1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59

8 王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2)京0114民初11607号

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一、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某涉案路虎车购车款(车辆损失款)294000元。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8E%8B%E6%9F%90%E4%B8%8E%E6%9F%90%E5%95%86%E8%B4%B8%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8%B4%A2%E4%BA%A7%E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4%B8%80%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王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民初11607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炜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某,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总款699037.17元(其中购车款640000元、购置税

  1. 17元、托运费24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60环视和ACC系统加装费15000元及延保服务费

28888元;3.判令被告补偿租车费用每日500元,从2020年12月1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

年1月9日为15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在某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处购买一辆路虎发现越野车(车辆型号:发现2995CC越野车,发动机号18042121054306PS,车辆识别 代号SALRA2BV3JA072050)。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告为该车办理牌照,车牌号为京某某。2020年6月18 日在交付被告1000元定金后,于2020年6月21日在被告处为原告的路虎发现越野车加装360环视和ACC系 统,总费用为15000元。被告承诺的质保期为1年。2020年12月4日原告将车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

巩华新村小区某号楼北侧停车场车位,中午11时58分发生自燃,火灾发生后物业公司报警并通知原告

,火灾造成该车完全报废,同时造成停放在该车北侧的一辆车牌号为京某的日产牌轿车车头部被烧损。 根据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昌消火认[2021]第100005号,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 部位位于发动机舱前部,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不能排除电器故障所致。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昌平 区人民法院对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产品责任之诉。庭审中,昌平区法院对起火

原因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失火是因为 车辆未按照要求加装线路,加装电器出现故障所致。由于被告安装360环视及ACC布置线路不当,加装 电器出现故障,致使该车在静止停放状态下发生自燃,并引发火灾,造成该车报废及相邻其他车辆损

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晶鉴损字[2021]第0424-163号《鉴定意

见书》及昌消火认字[2021]第10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晶鉴损 字[2021]第0424-16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持有严重异议意见,该《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分 析缺乏严重的事实依据所以鉴定结论是严重问题缺乏法律效力。现总结答辩意见如下:第一,该鉴定 书第4页鉴定分析2、“该车前端原车自带电气设备有辅助散热电子扇、大灯、喇叭、停车辅助雷达等 电器设备,这些设备在熄火后完全断电。该车是停车后起火,可以排除该车自身电器设备短路造成的 起火”。本段鉴定分析有悖常理,被告通过找到与原告相同一款车辆进行测试,发现该车在熄火后二 十分钟以上的时间,大灯的位置仍然有电流。因此,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分析是与事实严 重不符。第二,根据昌消火认字[2021]第10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与[2021]第0424-163号《鉴定意见书》 确定,原告所属车辆保险盒上F1与F41保险丝上的上游引出两根电线,该两根线主要起的作用主要是为 原告加装ACC自适巡航设备供电。根据行业惯例认定,F1端口熄火后断电,F41接口常电(即使熄火也 保持长时间供电),但正常接线方法为F1接下游、F41接上游,也就是说即使F1接错了,安装上游是错 误,但是也会在车辆熄火后很快断电(被告也做了相关测试,大约半分钟左右即可断电),而F41的位 置是没有接错。所以根据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晶鉴损字[2021]第0424-163号《鉴定意见书》 及昌消火认字[2021]第10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经过部分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加装ACC系统的 行为是安全的,并不是致火原因。第三,如果真是因原告加装ACC系统所导致起火原因,根据电流传 导原理,保险盒F1、F41是给前段ACC(在保险杠位置处)供电,如果引起火灾,那起火点应当是在保 险盒处(在仪表盘下端),而并不是车辆前端作为起火点;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是因为被告安装ACC 引发起火的行为,那势必会将车辆的保险盒烧掉,但自第一次开庭后,被告前往原告处对涉火车辆进 行拍照,除车辆前端已经近烧毁的状态,可靠近该车辆仪表盘处保险盒的位置上可清晰看到,保险盒 除了陈旧落灰外,并未烧毁,因此更加可以确定车辆的起火原因并不是被告为原告安装ACC设备引发 的电气设备起火。第四,被告为原告安装360环影设备,在驾驶室内部。且只有视频线接入,所接电源 线与F1/F41接口无关,且无焚烧现象故而排除360环影设备原因。第五,被告依法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并且通过摇号指定某有限公司对火灾事故起因做相应的鉴定,关于被告详细的申请事由就是对

[2021] 第0424-16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部分常识性的问题进行鉴定,但某有限公司在明确知晓被告 的鉴定 申请事项而却做退案处理,致使被告质疑[2021]第0424-163号《鉴定意见书》基本错误常识性的 问题未 能得到有效结论,对被告的答辩权益是有直接影响的,而申请人也在本案开庭审理前通过自行 取证的 方式,足以推翻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晶鉴损字[2021]第0424-163号《鉴定意见书》认 定的结 论。因此,被告无需对原告的诉求承担责任。综上,基于被告上述提到专业问题,及配合提供 证据显 示,[2021]第0424-163号《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分析与鉴定意见是完全错误的。任何懂点 经验常 识之人,有电表对路虎发现5车辆进行测试,便可直接拆穿该鉴定分析与鉴定意见,所以原告车 辆起火 原因与被告无关。关于我们这次鉴定申请被退回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所提交的鉴定报告也引 用了社 会车辆,被告也提出了社会车辆进行常识性问题的鉴定申请,并无过分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 是可以 满足鉴定事项的申请。希望法院依法维护被告方合法权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 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1日,王某(买方)与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卖方)签订购车《订单》协议,约定王某以

505000元的价格从卖方处购买路虎第五代发现3.0V6SCHSE18款越野车(英国进口)一辆,定金20000元 ,其中“备注综合服务费4800元,客户自愿在本公司办理按揭服务咨询费5000元”等。当日,王某交付 购车定金20000元。2019年12月12日,王某向车辆销售方支付购车款310000元。同日,王某申请的购车 贷 款300000元放款并支付给销售方。2019年12月13日,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王某购车款115200元。 王 某实际支付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为505000元。2019年12月13日,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王某开

具 了票面金额为640000元的购车发票。2019年12月19日,王某花费车辆托运费2400元。2019年12月20日 , 王某缴纳路虎车车辆购置税56637.17元。2019年12月23日王某办理了路虎车的机动车登记手续,使用 性 质为非营运,该车登记在王某名下,车牌号为京某某。后该车辆由王某使用。

2020年6月19日,王某与霍尔果斯汇旭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广汇汽车双保无忧服务合同》,王某就涉案 路虎车向该公司购买延长保修服务期限服务,约定延保服务生效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保修期间为3 年,不限公里,服务合同价格:赠送,免费保养生效日期2020年6月19日,免费保养结束日期为2026年6 月18日等。王某提供的该公司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延保服务费28888元。2020年6月21日,王某到某商贸 有限公司处购买并加装了360环视和ACC系统,王某支付加装费用15000元。某商贸有限公司承诺加装上

述系统质保期为一年。

2020年12月4日上午11时38分左右,王某驾车后将涉案路虎车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新村小区 某号楼北侧停车场车位上,上午11时58分,该路虎车发动机舱前部开始起火。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接

警后将火扑灭,经消防支队现场初步勘验,发现路虎车前发动机舱不同程度过火,前保险杠和汽车冷 却系统全部过火烧毁,前保险杠熔融物与冷却系统残骸粘连,掉落于发动机舱下方的地面上。发动机 表面管线过火损毁,整体构件未发现明显变形。发动机舱盖前端靠右侧全部烧毁变形,其余部分过火 痕迹向靠近挡风玻璃侧逐渐减轻。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侧下方受热炸裂,其余部分未过火,汽车除发动 机舱外其余部分未过火。细项勘验发现:发动机舱前部右侧ABS设备处引出多股铜导线,线芯裸露,表

面光滑。发动机舱前部左侧电线绝缘外皮过火粘连,用手触碰即碎,部分线芯裸露,无折断。汽车冷 却系统管路、水箱等全部烧毁,散热器残骸掉落于发动机舱前部地面。发动机舱前部地面上散落部分 导线残骸,无绝缘外皮,呈红褐色,易碎。专项勘验:从发动机节气门和ABS装置处各提取一段导线残

骸。导线一端连接于设备上,另一端发现熔珠。从发动机舱下方地面提取两段断裂的导线残骸,一端 出现轻微熔珠。均已提取送检。2021年1月14日,消防支队第二次现场勘验,对发动机舱内线路进行细 项勘验,载明:发动机舱右侧靠前挡风玻璃处保险盒内F1、F41两处接线口处发现非正常接线,接线一 头直接连接至保险盒内取电,一头沿发动机舱右侧内部敷设,两股导线绝缘外皮遇高温烧融,导线内 铜线在距车辆右前侧大灯约40公分处烧断;沿发动机舱左侧内部不明线路进行勘验,在主驾驶座位下

方发现两处模块,一大一小,大模块处发现多处非正常连线,有一处空甩接口,未与模块连接。2021

年2月1日,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起火部位位于京某某路虎牌越野车发动机舱前部,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不能排除电气故障所致。 ”

2020年12月4日12时59分至2020年12月4日13时30分,消防支队对王某做过询问笔录,其中问:“监控显 示,你11时38分左右停在那,一直没下车,你在车里干什么?”王某回答:“车是发动着的,我在车

里充电”。

另查,王某曾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我院,要求承担因 车辆失火造成的各项损失。在该案诉讼中,王某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路虎车起火原因进行 鉴定。后选择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经鉴定,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 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在本次鉴定评估中,采用排除法、对比法,结合一定技术常识对该车起火原 因进行鉴定,并得出以下鉴定结论:本次失火原因为该车未按要求加装线路,加装电器出现故障是导 致本次着火的主要原因。后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我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1) 京0114民初17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中,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不认可,提起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与本案事故车同 款车型进行的起火原因鉴定,双方协商选择某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于2023年3月31日出 具《情况说明函》,载明接受委托后鉴定人与申请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申请方表示涉

案车辆加装设备为车辆原厂配件,但无法提供涉案车辆加装设备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且涉案车辆目

前已发生火灾事故,无法确认火灾车辆安装方式,如按申请项目进行检验鉴定,申请方表示无法提供

同型号车辆,同型号车辆的状态无法得到确认,该检验鉴定对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提示:本次鉴

定得出的结论,只针对本次试验状况下车辆及设备。2023年6月29日,某有限公司出具《退函》,载明

我司一直未能收到申请人对《情况说明函》内容的补充,且现有情况及条件,用现有车辆及设备,无

法得出已烧毁车辆及设备的具体起火原因及因果关系,故做退案处理。诉讼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

了两张网页新闻截图,证明路虎车容易发生车辆自燃。同时,某商贸有限公司还提交了对案外路虎车

辆进行自行试验的视频,证明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错误,不应被采信。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缴款书、收据、接车条、微信聊天记录、关于

路虎车起火原因鉴定意见书、广汇汽车双保无忧服务合同、延保服务费发票、情况说明函、退函、火

灾事故认定书、消防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照片、视频光盘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

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

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到被告处加装了360环视和ACC,被告加装取电系

从保险盒内F1、F41两处接线口处进行的非正常接线,接线一头沿发动机舱右侧内部敷设,未做特殊保

护;同时加装在主驾驶座位下方两处模块(一大一小),沿发动机舱左侧内部也进行了接线,大模块

处有多处非正常连线,还有一处空甩接口,未与模块连接等,结合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

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结论,结合车辆起火部位、被告加装的施工工艺和接线布局,参考车辆购买时间、

行使里程,能够排除车辆自身电器故障所致起火。同时,被告陈述所加装的产品系原厂配件,但又不

能提供加装设备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不能排除所加装设备为非原厂配件的合理

怀疑,亦未举证证明所加装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故就现有证据材料和查明的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

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被告的加装行为与涉案车辆起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加装行为亦存

在不规范等过错行为,应该对涉案车辆发生火灾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

被告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原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为节省成本和追求车辆的高性能,未到正规的

4S店进行加装相应的车辆设备;且驻车后长时间怠速,亦不排除会增加相应电器的电流、用电负荷和

发动机舱内部温度,原告自己对此次车辆起火也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车辆失火与其加装行为无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鉴于涉案车辆失火后发动

机舱烧毁严重,车辆价值不具备评估条件,故本院结合涉案车辆购买时的实际价格、车辆失火时距离

购买时间仅半年时间、车辆当时的行驶里程、车辆本身的折旧率等因素,酌情认定涉案车辆失火时的

价值为420000元。故结合责任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购车款(车辆损失)294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

赔偿其车辆购置税56637.17元、托运费2400元,结合双方过错责任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告的该部

分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360环视和ACC系统加装费15000元,鉴于被告的加装行为具有过错,致使原告

的车辆失火受损,且原告加装至车辆失火仅有半年时间,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退还原告加装费10000

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延保服务费28888元,虽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但根据合同显示赠送

该服务 ,且该延保服务的生效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涉案车辆失火时尚未到生效日期,故原告的该

项主张 依 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自2020年12月1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

租车费 用 ( 500元/日),鉴于车辆失火原告也负有相应的责任,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

予支持。 综上 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第 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某涉案路虎车购车款(车辆损失款)294000元; 二、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王某加装360环视和ACC的费用10000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

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0元,由王某负担6815元(已交纳);由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 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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