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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安踹门救火致残)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民事赔偿 年份:2020 大小:3.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1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30
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0

title: 170_杨某与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安踹门救火致残)

updated: 2026-08-04

杨某与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安踹门救火致残)

正文

杨某在入职物业公司当小区保安期间,适逢小区外围商铺着火,因救火不慎受伤,杨某将物业公司及商铺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此案经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现前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9年1月,杨某受雇于云和县某物业公司,并被安排从事云和县某小区保安员工作。2019年3月29日15时许,杨某与其他值勤保安正在该小区西门值班,突然闻讯小区外围临近东门位置的一家副食品店失火。在小区保安队长安排下,杨某及其他值勤保安员随即赶赴着火现场,因当时着火的副食品店的玻璃店门紧锁,杨某情急之下用脚踹碎玻璃店门进入进行救火。与此同时,经值勤保安员报警,云和县消防队接警后也赶到了现场,最终将火势扑灭。火势扑灭后,杨某发现自己在救火过程中因踹玻璃店门时导致右小腿被划伤,随即被送往医院医治。后经鉴定,杨某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杨某也曾向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因“受伤害职工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或是发生事故时受伤害职工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杨某的工伤申请未能受理。后杨某与物业公司及副食品店店主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庭上,物业公司对杨某诉请主张的15万余元的损失存在异议。而副食品店的店主则辩称杨某救火行为属职务行为,其并非赔偿义务人,杨某对于破门而入的风险也没有合理判断导致损害扩大,杨某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系因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其雇主指令参与救火工作,在救火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杨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杨某根据当时失火现场的紧急情况用脚踹碎商铺玻璃店门,并不存在过错。对于案涉火灾起火点——副食品店,由于副食品店经营者并不在店内,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不明,尚无证据证明副食品店系导致本起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且杨某在诉讼过程中,明确选择要求雇主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追偿。综上,法院在核定杨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民事赔偿/2019_170_杨某与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安踹门救火致残).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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