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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_广东某某与蕉岭县某某酒店承揽合同纠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民事赔偿 年份:2019 大小:8.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0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59

8 广东某某与蕉岭县某某酒店承揽合同纠纷案

法院: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被告:蕉岭县某某酒店

裁判结果摘要:判令酒店支付消防系统维保费5000元及2019年度检测费5500元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zh/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蕉岭县某某酒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蕉岭县某某酒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427民初1227号

原告: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郑某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诚。

被告:蕉岭县某某酒店,住址蕉岭县。

经营者:陈某。

原告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蕉岭县某某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 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蕉岭县某某酒店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护保养费及检 测费10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合同关系。被告 与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5日签订了《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 酒店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合同约定的保养期均为一年,每年的维护保养费均为8000元。此外,

原、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了《建筑消防设备检测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消防系统2019年的年度 检测,检测费为5500元。原告亦依约提供了维修保养义务及检测技术服务,但被告未依约支付报酬。

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欠维护保养费5000元年及检测费用55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蕉岭县某某酒店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和2020年1月15日,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与蕉岭县某某酒店分别 签订了一份《蕉岭县某某酒店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给蕉岭县某某酒 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应急照明及 疏散指示系统、建筑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提供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维护保养服务,维护保养服务费 为8000元/年(该费用不包含发票、不含消防部门的年度检测费用、感烟探测器的清洗费用)。

2019年,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与蕉岭县某某酒店签订了一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约定由

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为蕉岭县某某酒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 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排烟系统、建筑灭火器等消防系统提供2019年度检测服

务,检测费为55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每月派员到蕉岭县某某酒店对合同

范围内消防设施系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并出具了每月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于2019年12月底

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备的检测,并出具了2019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广东利盾

某某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与蕉岭县某某酒店就仍欠款项在微信中进行了结算,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

司仍欠蕉岭县某某酒店维护保养费和检测费合计10500元,经多次催收仍未支付,故广东利盾某某有限

公司诉至本院。

上列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关系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规

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被告签订的《蕉岭县某某酒店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

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为被告提供了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的消防

系统维保服务及2019年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被告未依约支付劳务报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维护保养费5000元及2019年度检测费55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蕉岭县某某酒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10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利盾某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

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 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1.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 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1. 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 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腾退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 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

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1. 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1. 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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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

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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