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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明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民事赔偿 年份:2022 大小:1.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1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21
类型/刑事判决书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2

title: 277_王和明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王和明失火案

正文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和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4********2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刑初219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7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和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二、被告人王和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现委被烧毁箱纸包及叉车费,共计613774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民事赔偿/2019_277_王和明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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