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8_某商行与李某、某服务公司焚烧纸张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8 某商行与李某、某服务公司焚烧纸张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某商行;被告李某、某服务公司(出租人)
裁判结果摘要:李某上风方向焚烧纸张飞火引燃商行,李某担70%赔425040元,出租人消防隐患担30%赔182160元来源:https://henan.china.com/news/fz/2022/0902/2530309138.html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某在起火部位上风方向焚烧纸张引发火灾。李某除了因涉嫌失火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外,法院以其犯罪行为给原告某商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由,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25040元(70%的责任),店铺出租人被告某服务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2460元(3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商行承租了被告某服务公司的涉案店铺,从事副食品销售。2019年4月,涉案店铺发生火灾造成大量财产损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隔壁店铺业主李某在北风6级的气象条件下,在起火部位上风方向焚烧纸张产生火源,火源进入起火部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起火灾。经鉴定,原告某商行店铺内直接财产损失共计607200元。 事发后,李某因涉嫌失火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另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现原告某商行以被告李某实施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店铺房东被告某服务公司未履行相关职责为由,将两被告共同诉至法院。另查明,事发地分布室外消火栓4个,水压难以满足大风天气现场火灾扑救的用水量需求,且某服务公司存在私自改变钢架棚的用途的行为。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实施侵权行为给财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予以赔偿。鉴定机构认定原告的损失607200元,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李某因其过失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425040元(607200元×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服务公司作为店铺所有人,本应保障承租人安全使用租赁物,但其私自改变钢架棚的用途,未及时发现、制止李某焚烧纸张的行为,且消防栓水压不足,导致引发火灾并蔓延,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182160
元(607200元×3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标签: 财产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