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女士家属诉周女士、杨先生等生命权纠纷案(电瓶车入户充电起火致死)
title: 3076_桂女士家属诉周女士、杨先生等生命权纠纷案(电瓶车入户充电起火致死)
updated: 2026-08-04
桂女士家属诉周女士、杨先生等生命权纠纷案(电瓶车入户充电起火致死)
-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11-20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桂女士家属;周女士、杨先生(夫妻,车主);某物业公司江北分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周女士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起火致同层桂女士吸入浓烟死亡,法院判车主夫妻连带担70%、物业担30%,共赔130余万元。
- 来源:https://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PDF/20241120/06.pdf
正文
星期三 2024年11月20日
编辑/孙天骄 美编/高岳 校对/郭海鹏
电瓶车充电酿火灾车主夫妇被判赔近百万
重庆江北法院:夫妻之间应尽到共同财产的管理义务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王凯旋 蔡汶君
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不料却因此引发火灾并造成 人员伤亡,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 院审结一起因电瓶车违规充电导致火灾而引发的生命 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车主夫妇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93万余元,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精神 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3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周女士与杨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家人居住在 某小区的29 层。2020 年4 月 ,周女士通过网购分期付 款 方式,购买了一辆电瓶车作为代步工具,平时停放在楼 栋大厅,电量不足便推回家中充电。 2021年7月19日23时许,周女士再次将电瓶车推至 家中阳台充电,随后返回卧室休息。不料,次日凌晨4时 许,周女士与其丈夫在睡梦中被大火惊醒,二人迅速叫 醒家人下楼逃离 ,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周围邻居发 现火情后也纷纷逃离。重庆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 到场,将火势扑灭。然而,居住在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 人,不幸在火灾中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 经调查,火灾是电瓶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进而引燃 周边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周女士被处警民警查获。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作为受害人之一,桂女士家属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和杨先生夫妇、物业公司及其江 北分公司共同赔偿因火灾导致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 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围绕赔偿事宜展开了激烈辩 论。桂女士家属认为,周女士将电瓶车置于室内充电, 直接导致了火灾发生,杨先生作为其配偶在家庭共同 财产管理上存在疏忽 ,而物业公司管理缺位、处置 不 力,因此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周女士辩称,火灾因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 发,且火灾发生时,小区消防通道堵塞加剧了火势蔓延 和损失,故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及物业公司应承担赔 偿责任。自己因犯失火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承 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杨先生
坚称,电瓶车系周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独自占有使 用,自己从未使用过电瓶车,且火灾发生后迅速报警并 通知了周边邻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应 承担事故责任。 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辩称,物业已切实 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保障义务,火灾事故并 非其过错造成,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因电瓶车充电导致火 灾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 享有生命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周女士因过失导致火灾,并造成人员伤
亡及他人经济损失9.7万余元 ,2023年11月因犯失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已生效。火灾事故通报内 容显示,火灾初期,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江北 分公司,未能及时启动相关自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现 场浓烟迅速蔓延至整层楼。 法官认为,周女士因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 而引发火灾,致使同楼层的桂女士因吸入浓烟不幸身 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应对桂女士的死 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杨先生与周女士系夫 妻关系,且涉案电瓶车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并用于家庭,杨先生虽未直接参与充电行为,但其未能 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也未在周女士违规充
电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杨先生与 周女士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江北分公司在火灾 发生时,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对桂女士的死亡亦负 有一定责任。因此,某物业江北分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对其分公司的赔偿负补充责任。 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因桂女士死亡产生 的损失 ,法院酌定各项损失合计为130余万元 ,判决由 周女士、杨先生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江北 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前期已垫付的部分 , 杨先生还应赔偿91万余元,周女士、杨先生连带赔偿1.7 万余元;某物业江北分公司则还应赔偿36万余元,物业 总公司对分公司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漫画/高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江北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吴红 梅:近年来,随着电瓶车作为绿色出行方式的日益普 及,其便捷性、环保性广受公众青睐。然而,电瓶车充 电安全问题却常被忽视,不时引发火灾等严重事故, 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就本案而言,这起因电瓶车违规充电导致的火灾 事故,不仅夺走了无辜群众的生命,也给相关责任人 带来了沉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负担,也再次提醒 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无小事,每个人都应当从自身做 起,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共同维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避免类似事件重演,建议广大群众在使用电 瓶车时,一是选择合适的充电地点,不在室内或楼道 等公共区域充电,确保通风良好且远离易燃物品。二 是规范充电行为,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充 电操作,切勿私自更改充电器规格和参数。三是增强 安全意识,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防火意 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守牢电瓶车“安全关”,共同 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近亿元欠款纠纷调解结案背后藏着啥?
平顶山检察院揪出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牛 彩 陈彦培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分局依法决定对金某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 这起案件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历经一年多的跨 省调查核实,依法查清案件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进行 虚假诉讼以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另案执行的全部事实 后,法院经再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并将案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告金某和 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平顶山中院的诉讼存在虚假诉 讼的嫌疑。”2022年5月,一封来自江苏省常州市的举报 信寄到平顶山市检察院。
举报人称,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平顶山市承建工程项
目时向其借款逾期未还,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一 审,常州中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该公 司向其支付借款本息2150万元及逾期后的利息。 钟楼区法院在对该案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江苏某 建设公司的主要财产只有在平顶山市的一笔工程款债 权。当该法院准备对上述工程款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 发现平顶山中院在金某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一案审理过 程中,已于2019年9月20日对该笔工程款在1亿元限额内 采取冻结措施,钟楼区法院只能轮候冻结。 平 顶 山 市 检 察 院 民 事 检 察 部 门 调 取 案 件 卷 宗 发 现 ,2019 年9 月18 日 ,金某向平顶山中院提起买卖合同 纠纷诉讼,诉称其向江苏某建设公司位于平顶山的两 个项目工地供应钢材 ,该公司欠付其钢材款、利润 分
成、利息等约9800万元,并申请对江苏某建设公司的银 行存款或者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等财产1亿元予以查封、 冻结。同年9月20日 ,法院裁定冻结了江苏某建设公 司 的银行存款、工程款债权,限额1亿元。同年11月7日,法 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江苏某建设公司向金某分期支付 钢材款及利息等款项共计9200万元 ,如江苏某建设公 司违约,则按照9800万元计算债务数额。 “同一家建设公司,同一笔债权,仅差20几天被轮候 冻结,只是巧合吗?近1亿元的金额调解结案?”平顶山市 检察院经研究,决定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专案组调取数万条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认真分析 每一笔交易流水信息、现金存取款凭证,终于发现,金 某缴纳的53万元诉讼费、律师诉讼代理费,有两笔资金 出自江苏某建设公司董事长史某的儿子。经深入调查
核实,专案组固定了相关证据。 2023年9月2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将金某涉嫌虚假 诉讼案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河南省检 察院审查认为,原告金某的诉讼费、代理费均来源于被 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原告从法院收到的执行款和诉讼 费退费最终流向被告关联人员账户,已证实存在虚假 诉讼典型交易闭环,确认属于虚假诉讼与虚假调解,严 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 法院决定对金某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进行再审。最终,法院认定该案是金某与江苏某建设 公司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依法撤销原民事调解 书,改判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对江苏某建设公司罚 款100万元,对金某罚款10万元。案件办结后,法检两院 将案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 本报记者 李娜 □ 本报通讯员 李坤 闫新伟
团 伙 发 展 三 千 名 ﹃ 刷 手 ﹄ 刷 单 二 十 余 万 笔
网购时,商品销量和评价是消费 者下单的重要参考指标。然而,一些 高分店铺,可能是“刷”出来的。 近日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 淄分局打掉一个专门为电商“刷单 炒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团伙。该 团伙共发展近3000名“刷手”为商家 刷单20余万笔,涉案金额7000万元。 今年7月,临淄公安分局接到群 众匿名举报称 ,有人通过聊天群组 招募商家和“刷手”,在多个购物平 台为商家刷单提高好评销量。 办案民警浏览聊天群发现,群内 有自称是商家的用户发布网购平台 刷单任务,有“刷手”在群内接单赚取 佣金,存在非法经营重大作案嫌疑。 民警迅速展开侦查 ,确定了主 要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证 据后,在多方配合下,将刘某等3人抓 获。经查,2022年7月以来,刘某伙同 王某等人成立刷单团队 ,在无真实 网购服务的情况下,指使“刷手”为电 商虚刷销量和好评,以此非法牟利。 “刷手”是如何和商家对接的? 侦查中 ,民警发现“刷手”与商 家都需要交纳入会费 ,才能进入刘 某等人组建的聊天群。进群前,还要 通过“老师”审核。进群后,商家在群 内发布刷单任务。“刷手”接单后,需 要按照商家的要求购买商家店铺内 的产品,商家给“刷手”发一个空的物流包裹,“刷 手”确认收货后按照商家要求对产品给出好评,商 家再通过线上转账等方式将购买产品的本金及佣 金支付给“刷手”,完成刷单过程。 经查,该团伙分工明确,组织架构清晰。其中, 刘某掌控商家资源,王某掌控“刷手”资源,两人负 责平台整体运营、管理团队,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于 某是管理部分“刷手”的主管。此外,该团伙还根据 普通会员、主管、团长等不同级别进行不同分工,以 确保刷单过程顺利进行。 目前,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 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现场贴牌即灌即走生产销售假冒润滑油 池州检察分案分层处理打击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 本报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 本报通讯员 刘 晨
近日,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的8名犯罪嫌疑人均被贵池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22年3月,曾做过润滑油生意的高某某得知做运输 生意的吴某有一艘船正在池州市贵池区一家船舶修造公 司建造,需要大量船用润滑油。高某某于是联系吴某,商 定好型号和价格后,以个人名义与吴某签订了采购合同, 将90桶总价21.4万余元的“长城”系列润滑油卖给吴某。 但验货时,吴某发现随货而来的油品检验报告单 信息与该批润滑油的批号不一致,对这批润滑油的真 伪产生怀疑,随后报案。 同年12月2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后 将此案移送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 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民警侦查发现,高某某卖 出的这批润滑油是从商某某处购入,商某某则是在王 某 某 与 宋 某 某 二 人 合 伙 经 营 的 郑 州 某 润 滑 油 公 司 购
入,而该润滑油公司的油品,则是在实际控制人为张某 的另一家润滑油公司灌装、贴牌的。 2023年8月25日起,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陆续将涉 案的10余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贵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是很典型的上下游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王某某与宋某某的公司主要负责对外销售,其线上有17 家店铺,线下也有门店,接单后,他们就派人提供印刷好 的桶去张某公司。张某公司负责灌装、贴标,直接联系物 流发货,两家公司关系很紧密。”负责办理该案的贵池区 检察院检察官朱智光分析说,为了掩人耳目,他们都是 下午至半夜时分,在一个叫“北六”的市场里进行灌装运 送。两家公司对外销售的大部分都是假冒润滑油。 为了高质效指控犯罪,对涉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全 链条打击,贵池区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依法对案件进行 分案分层处理。通过对账单、签收单等客观证据的 梳 理,朱智光发现,两家涉案企业共假冒了“长城”“昆仑” 等5个润滑油品牌 ,并在全国多个省份销售,分别涉案 180余万元、120余万元。张某、王某某、宋某某、商某某等 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其中,有两名涉案人员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企业 中做客服和记账等工作,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向 部分被害企业进行赔偿,检察机关对两人作出相对不 起诉处理。 为更好保护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切身利 益 ,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意见告知5家被害企业,并介 绍池州市“检察护企”相关机制,被害企业均表示认可 检察机关起诉意见。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起诉 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以支持,并采纳全部量 刑建议。 在受案后,贵池区检察院发现张某在杭州也有犯 罪事实,遂联系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进行并案处理。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生产、销售各成产业,产业链条 化、团伙犯罪趋势较为明显,对案件的整体审查造成一定 困难。”贵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乔说,通过这起案件,该 院与案发地检察机关进行了深入沟通与交流,推动建立 知识产权案件联络会商、业务协作、信息互通等跨区域协 作工作机制,能够更好实现系统惩治,节约司法资源。
一场“高价收粮”骗局卷走1400余万元粮款 徐州公安办案与追赃并重挽回粮农损失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王 野 唐琪
“特别感谢民警为我们挽回损失。”近日,在江苏省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举行的涉粮农合同诈骗案钱款 返还仪式上,9名群众领回1174万元被骗钱款。 此前,粮食经营户蒋某向贾汪公安分局大吴派出 所报案,称有人将收购的价值289万元的小麦运走后一 直没有付钱。接报后,大吴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 办案民警发现,收粮不付钱的这家外地粮食贸易 公司,以高价收购粮食后,很快就以低价卖出,前后共 有9名粮食经营户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共计损失1400余 万元,涉案总金额3678万元。侦查人员据此研判认为,这 背后可能潜藏着一个以经济纠纷为幌子的专业诈骗团
伙。贾汪公安分局立即组织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侦办。 7月2日,办案民警连夜赶至外省市抓获犯罪嫌疑人 孟某。面对讯问,孟某坚称是经济纠纷,对于粮款去向拒 不交代。专案组又迅速派出多组警力赶赴外地,对资金 去向及孟某的多个关系人进行调查取证,抓获另外两名 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大量的证据材料面前,孟某对其提 前预谋、勾结他人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孟某供述,今年年初,他听说收购别人小麦不给钱跑 路的情况属于经济纠纷,最后无非是去法院打民事官司, 输了最多当个老赖。于是,他在今年3月成立了粮食贸易 有限公司,以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对外收购粮店和粮 农的小麦,并联合妻子及其弟弟一起招揽生意。 一些粮店和粮农被“高价收购”所吸引,与孟某的 公司签订粮食采购合同。在收到粮食的初期,孟某支付
一部分货款并以此取得供货方的信任,此后便不再支 付货款。同时,孟某等人快速以低于采购价的价格,将 收到的粮食卖掉套现。 民警在追赃挽损的过程中发现,因担心一旦事发 被告到法院 ,公司账户会被法院冻结,孟某等3人经过 多次密谋,决定尽快转移资金。孟某将公司账上收到的 货款一部分转到自己私人银行卡,一部分用于购买虚 拟货币逃避溯源,后又将另一部分剩余货款在银行柜 台取现后藏匿。 专案组秉承办案与追赃并重原则,力求最大限度 挽回粮农损失,通过网络追踪、银行查证等侦查工作 , 查获孟某等人购买的价值人民币770余万元的虚拟货 币,并从犯罪嫌疑人家中缴获藏匿现金493万元。目前, 相关钱款已集中返还给受害群众。
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黄硕 恶意利用电商平台“期限内无理由退货” 规则,通过“买真退假”骗取巨额货款。近 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 庭审理一起诈骗案 ,被告人胡某因犯诈 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 年 ,剥夺政治权 利两年,罚金11万元。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一 年 半 时 间 内 ,胡 某 在 某 电 商 平 台 多 次 购 买 包、相 机、显 卡 等 商 品 ,后 虚 构 退 货 理 由 ,线 上 申 请 “退货退款”,线下向电商平台寄回与所 购商品不符的低价物品的方式 ,骗取被 害 单 位 向 其 退 款 共 计227 万 余 元 。后 胡 某 将 未 退 回 的 正 品 通 过 二 手 平 台 售 卖 牟利。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 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胡某家属代为 退赔部分经济损失且有可供退赔的财产 在案,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判 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网络电商提供一定期限 内无理由退货的服务 ,消费者应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真实、完好退回货物 的义务。网购平台运营商应优化退货流 程 ,切 实 履 行 审 核 义 务 ,提 高 风 险 防 范 能力。
恶 意 利 用 规 则 ﹃ 买 真 退 假 ﹄ 获 刑 十 一 年
河北涿州发出禁令保障父母监护权
本报讯 记者李雯 通讯员王艳华 近日,河北 省保定涿州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明确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夫妻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将孩子带走并限制另 一方与未成年子女见面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的监 护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 王女士和田先生于2018 年登记结婚 ,2021 年生育 一子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今年3月开始分居,同时约 定由双方轮流抚养儿子。然而,随着夫妻双方矛盾的不 断升级,今年8月,王女士接走孩子后,就再也没有将孩 子送回田先生处,并且携孩子搬离了原住所。田先生多 次联系王女士要求按照双方约定将孩子交由其抚养, 但王女士一直不告知孩子的住址也不让其接孩子,田 先生遂向涿州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孩子的成长是单程的旅途,父母 双方对孩子的陪伴教育必不可少,人为导致父爱的缺 席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一方不存在 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人为阻碍另一 方监护权、探望权的实现,田先生申请禁令具有现实紧 迫性,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 涿州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在查明父母双方履行 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及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保 障父母监护权的同时,也给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成 长环境。
吉林昌邑公安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
本报讯 记者刘中全 张美欣 近日,吉林省吉 林市公安局昌邑区分局经侦大队历时一年半,破获一 起以合作开发地产项目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案,涉案金 额1.6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为被害单位挽损7000 余万元。 2022年7月28日,昌邑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吉林 市某大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警称 ,其公司有7000 余万元被另一家公司非法占有,怀疑遭受合同诈骗。接 报后,昌邑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 抽调各部门精干警力,组建工作专班,迅速开展案件侦 破工作。 由于该案时间久远、资金流向复杂、账目资料 掺 假,侦破难度极大。办案民警多次前往财政、市场监管 等部门调取数据,实时与被害企业沟通,详细了解案件 背景、签署合同内的详细条款,深入银行等金融部门查 找线索。经过一年半的不懈努力,专案组完整地刻画出 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 ,厘清了人员关系、资金和交 易 链路。 确定了杨某、朱某、张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后 , 今年3 月 ,专案组全体人员连夜奔赴2500 余公里 ,在甘 肃省内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经讯问,犯罪嫌疑 人杨某、朱某、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 件已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为泄私愤竟用力将西瓜从11楼抛下
本 报 讯 记 者 潘 从 武 通 讯 员 李 鑫 涛 高 空 抛 物,如同悬在头顶的利剑,威胁着公众安全。为以案示 警,杜绝此类案件发生,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 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刑事审判团队,将 庭审现场“搬”到了第十二师三坪农场,对一起高空抛 物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团场干部、居民200余人 到 庭旁听。 2023年8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带着重 约3公斤的半个西瓜前往邻居加某某家,欲将西瓜赠送 给加某某。 然而 ,加某某当场拒绝了他的好意。在冲动情 绪 的 驱 使 下 ,安 某 某 为 发 泄 私 愤 ,径 直 走 到11 层 楼 道 窗 户旁,将手中的西瓜用力抛出。西瓜砸在单元门口,摔 得 粉 碎 ,好 在 当 时 没 有 人 员 出 入 ,未 造 成 人 身、财 产 损失。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向 被告人、旁听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对高空 抛物的危害性进行了阐述,结合情与法充分说明了高 空抛物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 被告人安某某当庭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 害性,悔恨不已,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 坪 垦 区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被 告 人 安 某 某 犯 高 空 抛 物 罪 ,判 处 拘 役4 个 月 ,缓 刑7 个 月 ,并 处 罚 金2000 元;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令安某某在 报刊媒体和居住地小区公示栏公开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