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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民事赔偿 年份:2021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1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40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1

title: 373_赖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赖某某失火案

正文

秋季,天干物燥,大风天气频繁,是森林火灾高发期,随便一点小小的火星,就可能引发一场危害严重的森林火灾。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信丰县嘉定镇楼下村村民赖某某携带火柴前往位于乌坑小组“新门口”自留田里,点燃之前堆集好的杂草。 因当时风大,火势不受控制,迅速沿田坎向四周蔓延。之后赖某某奋力扑救,但未能将火扑灭,火势蔓延至旁边“长排高”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核损,被烧毁的山场面积为378.85亩。经信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80.1亩;该火场合计林木损失91150元;确定迹地更新损失194441元;人工造5年湿地松林计损失202350元;总计损失487941元。 依法判决 经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禁令,点燃田间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80.1亩(合计32公顷)、经济损失总计487941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赖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丰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2511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民事赔偿/2019_373_赖某某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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