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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失火案(富县)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民事赔偿 年份:2019 大小: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4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52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9

title: 456_刘某失火案(富县)

updated: 2026-08-04

刘某失火案(富县)

正文

清理垃圾引发山火 赔偿损失又获刑三年

2019-08-21 14:39:02

中国法院网讯(贺金霞) 8月20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在自己承包的富县茶坊街道河西村白灰厂,在清理彩钢房旁露天简易厕所垃圾时,用气体打火机把厕所卫生纸点燃,被烧着的卫生纸被风刮到厕所后面的荒草上,引起着火。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391.8亩,造成河西村集体、丁某锁、丁某平、丁某军、丁某才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576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焚烧垃圾时,应当预见可能引发山火,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引起山林着火,过火有林地面积12.152公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在火灾现场能参与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民事赔偿/2019_456_刘某失火案(富县)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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