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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不慎酿火灾邻居损失应赔偿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民事赔偿 年份:2020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0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46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医疗机构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0

title: 491_用电不慎酿火灾邻居损失应赔偿案

updated: 2026-08-04

用电不慎酿火灾邻居损失应赔偿案

正文

用电不慎酿火灾,邻居损失应赔偿 原标题:【金法说案】用电不慎酿火灾,邻居损失应赔偿 邻居间因供暖设施使用及生活用水、用电不慎造成人身损失与财产损失的纠纷时有发生,最近金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用电不慎酿成火灾造成邻居人身与财产损失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两名被告因对家庭用电设施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殃及邻居,被判对邻居人身损失与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一家三口系被告楼上邻居。2019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刘某出租给被告马某使用的房屋内客厅墙面起火,导致发生火灾,屋内冒出的黑烟引起原告李某一家三口人气体中毒,在金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混合性气体意外中毒、双肺肺炎、肺间质纤维化等。同时,原告房屋也因烟熏造成装潢及部分财物受损。原告李某与妻子、儿子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刘某作为房主,被告马某作为租户,其房屋内客厅墙面起火,导致发生火灾,屋内冒出的黑烟将居住楼上的原告一家熏晕昏迷,要求二被告赔偿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合计42288.0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其将房屋出租给被告马某,马某基于租赁使用房屋,也是房屋的管理者,由于二被告对房屋管理不善致房屋失火,造成原告李某一家身体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对此结果发生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房屋受损,原告无法居住,另行租赁房屋所发生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8215元,财产损害经济损失9605.50元,租赁房屋损失4200元,合计22021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经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被告马某当庭支付赔偿款18000元。 相关新闻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民事赔偿/2019_491_用电不慎酿火灾邻居损失应赔偿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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