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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李某赵某电动车充电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民事赔偿 年份:2019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4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51
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锂电池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云南年份/2019

title: 56_大理李某赵某电动车充电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大理李某赵某电动车充电失火案

正文

2人获刑!云南大理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致6人死亡案宣判 9月22日,记者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6月在大理古城发生的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致6人死亡案,日前公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9年6月11日,云南省大理古城内一处民房发生火灾,6人不幸遇难。经调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30平方米,是一起在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引发的责任事故。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致人死亡。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失火罪对2名责任人判刑,并判决两名被告人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后受害人家属提出上诉。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赵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6人死亡,公私财产直接损失167244.66元的严重后果,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一审宣判后,李某、赵某对刑事部分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上、抗诉期限届满,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家属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请求,已超出其诉权,法院予以驳回。另所提民事赔偿数额过低,予以改判的请求,鉴于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已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判决,且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赔偿金额适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均适当,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总台央视记者 李常明)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民事赔偿/2019_56_大理李某赵某电动车充电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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