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0_冷水江恒升房地产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案
8 冷水江恒升房地产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案
法院:冷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日期:2023-03-18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冷建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湖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公司将裙房商业区门店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3万元。
来源:https://www.lsj.gov.cn/lsj/cfjd/202305/5efa07b284db4189b701aa7ee2b47959.shtml
当事人:湖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1********8P) 地 址:
冷水江市金竹路(原环卫处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 谢**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325021972******12 湖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11月9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你单位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间,存在未经消防验收,以门面租赁形式,擅自将裙房商业区的7个门店交付给罗颖、廖远新等人投入使用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市住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0日申请复查,经复查确认,市住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已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关于恒升大厦的消防验收意见》。 2023年3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冷建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根据你单位已申请并通过消防验收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
- 并处人民币罚款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或娄底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冷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