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_419_吴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洮).md
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公益诉讼年份/2020
title: 419_吴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洮)
updated: 2026-08-04
吴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洮)
- 法院: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12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
- 文书号:-
- 当事人:吴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于两年内植树修复林地
- 来源:https://jiayuguan.chinagscourt.gov.cn/Wap/Show/60059
正文
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被判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临洮县八里铺镇王家大庄村亢家坪林地内上坟烧纸时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8.66亩,林地类别为未成林造林地(乔木林地),经鉴定,涉案共烧毁树木8730株,直接经济损失76602元。 临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疏忽大意导致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因吴某某的失火行为还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吴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植树,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案发现场植树,修复被毁林地生态环境,逾期或者验收不合格则依法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官提醒:进入冬季,天干物燥,人为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加大,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一切户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进入林区严控火源,杜绝火灾隐患。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公益诉讼/2020_419_吴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洮).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