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县唐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起诉书(过火5.16公顷)
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场所/学校教育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0
title: 2020_伊通县唐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起诉书(过火5.16公顷)
updated: 2026-08-04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伊检二组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唐某木,男,194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伊通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5日9时至10时,在大孤山镇村屯收拾自己的耕地时,把地内的苞米秸秆进行焚烧,由于没控制住火势,导致跑火引起火灾,致使林地过火面积5.16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4.99公顷、未成林造林地过火0.17公顷;火灾致使樟子松幼树死亡6900株、黑松幼树16100株,成龄黑松死亡27株(原木材积4.7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667,965.00元,唐某构成失火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唐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某某认罪、悔罪,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鉴于其2017年8月3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3000元,且对火灾受害人未予赔偿、未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刑事案件/2020_伊通县唐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起诉书(过火5.16公顷).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