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4_王某与罗某华、段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王某与罗某华、段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2024)黔06民终263号
当事人: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罗某华
裁判结果摘要:一、撤销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3)黔062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8E%8B%E6%9F%90%E4%B8%8E%E7%BD%97%E6%9F%90%E5%8D%8E%E3%80%81%E 6%AE%B5%E6%9F%90%E7%AD%89%E8%B4%A2%E4%BA%A7%E6%8D%9F%E5%AE%B3%E8%B5%94%E5%81%BF%E7%BA%A0%E7%BA%B7%E4%BA%8C%E5%AE%A1%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王某与罗某华、段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黔06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贵州慧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华,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芝,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华,贵州黔鷹(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贵州黔鷹(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铜仁石阡某某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 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逵,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罗某华因与被上诉人段某、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铜仁石阡某某局(以下简称某某局)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3)黔062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某一审诉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由罗某华、段某、石阡供电局承担。事实与理由:罗某华、段某租赁王某门面发生火灾,造成王某 一栋258.36平方米房屋被烧毁,一审判决赔偿弥补王某的损失仅为55000元,明显错误。1、一审认定王 某与罗某华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财产和对方财物火灾损失各负50%的赔偿责任错误。根据一审已经采信的 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据:火灾的起火部分位于一层夹层内距西北墙面65CM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由房 屋一层门面夹层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一审已经查明认定:一层门面系租赁给罗某华、段 某,门面夹层又系罗某华、段某装修所建、电线也因装修重新购买而铺设;一楼的门面和夹层均系罗 某华、段某所管理和使用,一审认定王某承担50%责任明显不当。2、一审判决酌情确定案涉房屋自身 主体火灾前构造连接存在Du级,火灾后明显加速房屋Du级,占比四六开即认定火灾所造成的责任 为60%,认定王某房屋火灾因素重建损失为133000.76元,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王某的房屋经鉴定 虽然其主体不符合民用建设规范,其自身修建时存在构件连接Du级,火灾后明显加重了一层构件和 墙体等部位Du级,后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建议拆除重建。换言之也就是说如果不发生火灾,王
某的房屋仍然可以正常使用,因此王某认为导致房屋拆除的原因力就是火灾。罗某华、段某租住管理
使用的一楼门面起火,发生火灾,其应承担全部责任。即便是房屋主体部分王某有一定责任,房屋装
修损失70908元、房屋屋面瓦及防水造价16586.98元这两笔损失也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损失,依法也不
应纳入房屋结构过错进行分担。3、王某经营销售的化妆品价值30000元客观上全部损失,现场照片、火
灾登记、后续一审现场调查及王某采购清单一系列证据均能够证实,这一损失客观存在,一审也未酌
情进行考虑,明显有失公允。4、王某所罗列出来的62899元火灾室内家庭用品财物,一审酌情判决为
18000元,远远无法弥补王某的损失,5、一审未支持王某房屋租金损失错误。庭审已经查明一楼门面是
租给罗某华、段某年租金为3500元、三楼一层租金3500元火灾发生前王某一直是可以获得租金的,现
在 火灾发生房屋无法进行租赁,损失也就必然发生。6、2020年9月1日发生火灾时段某并未与罗某华离
婚 ,结合房屋租赁时罗某华、段某在其租住的门面共同经营的事实亦可认定这也应是罗某华、段某在
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他人财物受损,段某依法也应承担责任。7、一审判决王某承担罗某华反诉主张
的 财产损失20000元,也属认定事实错误。火灾系因罗某华、段某对其租住王某的门面管理、使用不当
而 造成,王某没有过错。8、室外的主电源电表、空开均是由石阡供电局提供及安装,发生火灾后,线
路 自然短路,短路空开也就会自然断开,这是一个常识。结合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来看,火灾发生后
某 某局局提供及安装空开并未断开以致周围其他家电器因电压突高而受损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
某 某局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恳请依法予以纠正,支持上诉请求。
某某局答辩称,一、依法驳回王某对某某局的上诉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事实及理由:
王某上诉称火灾发生后某某局提供及安装空开并未断开以致周围其他家电器因电压突高而受损与事实
严重不符。1、根据一审查明事实,2020年9月1日,王某房屋门面一层发生火灾,报本庄消防队救援赶
到后,因屋外电线有燃烧原因,不敢施救报本庄供电所停电进行施救。案涉火灾地段多名邻居受害人
证言,证实隔壁王某家屋中火灾烧到中途正旺时才发现自家屋中用电设备发生不正常或燃烧。结合火
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部位为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距西北墙面65CM,距东北墙面3.2M处周围,
且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充分证明,本案火灾系
王某一层门面内起火,因火势过大导致屋外公用电力线路烧毁引起电压不稳定导致火灾地段多名邻居
受害者家中电器发生毁损。并非王某上诉所称系空开未断开导致;2、空气断路器,是断路器的一种。
是一种只要电路中电流超过额定电流就会自动断开的开关。本案罗某华租赁王某房屋时,自行更改电
力线路并加装电表及空气断路器(空开)。即,在本案中,火灾事故起火点位于罗某华所租用王某住
宅一层门面内电气线路短路,罗某华自行安装的空气断路器会自动使电路断开,其断开以后,某某局
所安装在门面外的空气断路器,显然不能感知电力线路故障断开。3、某某局在得知火灾发生后,随即
派工作人员立即赶至现场,但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地移民街片区配电变压器系315千伏安变压器,不能在
带电情况下手动使用绝缘杆断开跌落开关,随即申请某甲局进行停电,且根据石某明的证言证实,火
灾发生后20分钟,消防人员才赶到现场。因此,王某上诉称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
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罗某华、段某未答辩。
罗某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由王某和某某局自行承担火灾赔偿责任;2.请求认定本
案火灾事故发生的侵权人及过错责任人为王某;3.判令某某局、王某共同赔偿因涉案火灾事故导致罗某
华经济损失共计214524元;4.判令王某、某某局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王某、 某某局应承担本案火灾赔偿责任。一审中罗某华曾提交证据以证明案涉房屋发生火灾当天的同时在周
边同一地段周围发生了多家火灾事故,其原因是某某局输出的电压超过低压电负荷导致,然后造成了
罗某华经营的“圣象地板”财产损失。第一,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当时,虽然本庄镇消防队有派出消防
员到现场救援,但在消防员通知某某局的下属单位本庄供电所时却无人接听电话,导致该消防员不能
并不敢救援,一直看着火烧1小时后才停电救援,某某局具有明过错。第二,王某案涉房屋自建设到火
灾事故发生,已长达12年,房屋内部电线使用的是“铝心线”;根据石消火重认字(2021)第××号《
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结论以及罗某华的装修来看,房屋在装修时使用的是新
的“6㎡铜心线”且安装也是具有资质电工安装,火灾不可能是新装修使用的新材料导致,而是因王某
当年安装的线路明显存在老化导致,所以不能排除是王某房屋本身因门面夹层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了
火灾的可能,王某自身存在很大的过错。二、请求判令王某、某某局共同赔偿罗某华因火灾导致租赁
门面内财物损失214524元。本案的某某局在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后便对附近同时间发生火灾事故的其他经
营场所完成了理赔,间接证明了某某局本身是具有重大过错的,却单单没有向罗某华理赔。罗某华在
本次火灾过程中损失214524元,具体包括:1.案涉房屋一楼门面装修产生的费用12900元;2.案涉房屋摆
放售卖“圣象地板”的样品价值88100元;3.案涉房屋装修时在批发部购买的装修材料价值11240元;4.
案涉房屋装修使用“圣象地板”价值14916元;5.案涉房屋“圣象地板”的存货价值86632元;6.装修案
涉房屋时购买的“铜心线”价值736元。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查明案件事实、正
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某某局答辩称,一、依法驳回罗某华对某某局的上诉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罗某华承担。事实及理
由:一、罗某华上诉称某某局输出的电压超过低压电负荷及未及时断电导致罗某华在内的同地段多家
发生火灾事故与事实严重不符。1、某某局提供的证据中案涉火灾事故前后公共变压器电压数据截屏显
示在2020年9月1日14时15分火灾刚发生时,案涉火灾事故点公共变压器电压数值与14时之前的电压数值 均为正常值,而在2020年9月1日14时30分,案涉火灾事故点变压器数值却异常波动,其中,三相电压之
间差值在200左右,且与14时15分之前的电压数值最大差值在150左右。表明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前,某
某 局产权线路的公共电力线路电压并无异常,相反,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因火灾严重导致公共电力线
路 受损造成电压异常波动;2、根据一审已查明事实,案涉火灾地段多名邻居受害人证言,证实隔壁王 某 家屋中火灾烧到中途正旺时才发现自家屋中用电设备发生不正常或燃烧。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
起 火部位为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距西北墙面65CM,距东北墙面3.2M处周围,且起火原因不能排
除 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充分证明,本案火灾系罗某华一层门面内
起 火,因火势过大导致屋外公用电力线路烧毁引起电压不稳定导致火灾地段多名邻居受害者家中电器
发 生毁损,并非某某局自身输送电压不稳定导致。3、某某局在得知火灾发生后,随即派工作人员立即 赶 至现场,但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地移民街片区配电变压器系315千伏安变压器,不能在带电情况下手
动 使 用绝缘杆断开跌落开关,某某局工作人员随即申请某甲局进行停电,2020年9月1日14时32分即完
成 停止 供电,从火灾发生时间与停止供电时间相隔仅19分钟,何来的某某局未及时停止供电。且根据
石 某明 的证言证实,火灾发生后20分钟,消防人员才赶到现场。因此,罗某华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二、 某某局对本案失火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局已在上述详细阐明罗某华租用房屋发生火
灾才 造成某某局运行线路电压升高,并非其诉称的系某某局运行线路电压升高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某某 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某某局保留罗某华引起火灾造成某某局运行线路电压升高,由此
某某 局对他人进行赔偿,某某局对罗某华的追偿权利。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 ,罗某华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王某未答辩。
原审被告段某未作陈述。
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某华、段某赔偿火灾房屋损失160160元、生活物品损失28000
元,共计188160元;2.判令罗某华、段某按合同继续支付年租金3500元至房屋恢复使用为止;3.赔偿三
楼租赁损失7000元(暂计算租金2年,实际应当计算到房屋恢复为止);4.罗某华、段某承担本案诉讼
费、保全费、保险等费用。王某2023年8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罗某华、段某、某某局连带赔偿王
某财产损失314566.94元(1.鉴定房屋装修维修损失70908元、鉴定房屋主体结构重建损失121254.96元、
鉴定房屋拆除费损失12918元、鉴定房屋屋面瓦及屋面防水重建16586.98元;2.沙发5180元,沙发4380元 ,电茶几4999元,电视机1980元,电视机3000元、摩托车5000元,抽油烟机2000元、消毒柜800元,热水
器2台48××元,冰箱1台23××元,半自动洗衣机980元,碗筷500元,烤火炉900元,三张床及床头柜 6000元,床单、被套衣服及鞋子约为20000元,王某销售化妆品价值30000元,以上共计314566.94元);2. 判令罗某华、段某、某某局连带赔偿王某房屋租赁损失暂计算到2024年2月为3年计21000元(门面年租
金3500元,三楼年租金3500元,从2024年2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使用);3.案件诉讼费、鉴定费41000元
由罗某华、段某、某某局承担。
罗某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王某、某某局赔偿罗某华因火灾导致租赁门面内财物损失
214524元(具体以清单为准);2.反诉费由王某、某某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30日,王某将享有使用管理权位于石阡县××镇移民街房屋门面一间, 与罗某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由罗某华经营“××地板”生意,罗某华承租后根据自己经营
“××地板”需要,对所租一楼门面一间进行了装饰装修,主要装饰装修有大门外面上部装修广告牌
,门面内上部吊顶装内饰灯形成夹层通电线路,门面内墙体主要装修装饰为展示品,门面屋内所需用
电在进屋处上方另安分电表附空某从王某用户电表出口后连接,当年罗某华“圣象地板”正常经营,
事后一直经营至火灾发生。2020年9月1日,王某房屋门面一层,即罗某华承租门面内发生火灾,报本庄
消防队救援赶到后,因屋外电线有燃烧原因,不敢施救报本庄供电所停电进行了施救,事后导致王某 房屋及屋中日常生活用品,以及罗某华装修门店和店内堆放地板财产损失。该起房屋门面内起火火灾 事故,经报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出现场勘验及相关调查后,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石消火认字[2021]
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4时13分,起火部位为王
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距西北墙面65㎝、距东北墙面3.2m处周围,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雷击、 飞火、自燃、小孩玩火引发火灾可能;不能排除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 能”,对此罗某华向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2021年4月1日铜仁消防救援支队复核作出铜消火复
[2021]第000×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原石阡消防救援大队石消认字[2021]第000×号
火 灾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火灾原因证据不充分,责令石阡县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 石 消认字[2021]第00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2021年4月29日经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重新认定,作出石 消 火重认字[2021]第00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4 时 13分,起火部位为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距西北墙面65㎝、距东北墙面3.2m处周围,起火原因: 排 除人为纵火、雷击、飞火、自燃、小孩玩火引发火灾可能;不能排除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电气 线 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本案涉火灾事故造成王某房屋及屋内生活用品财产,罗某华经营“某某店及堆放财物损失,经石阡消
防救援大队邀请王某、罗某华同时在现场形成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有明确记录:“⋯⋯。二、
初步勘验:三层靠西南侧的三个房间有烟熏痕迹,部分桌子、床单、被褥等被高温烘烤损毁,三层靠
楼梯间的窗户经高温烘烤损毁,三层房间内未过火,三层房间从楼梯间往西南方向烟熏痕迹由重到轻。
二层楼梯间旁西南侧的房门外侧经高温烘烤轻微变形,内侧完好,房间内未过火,二层靠楼梯间的窗 户经高温烘烤玻璃全部破碎脱落,二层楼梯间西北侧卫生间的铝合金门经高温烘烤大部分已熔化,卫 生间内的洗衣机经高温烘烤后部分已熔化。楼梯间从三层到一层烟熏痕迹由重到轻。三、细项勘验:
一层门面西北侧贴墙从西南到东北方向依次摆放4张凳子和2张桌子,凳子和桌子已大部分烧毁只剩下
铁架支撑部分;东北侧贴墙摆放一张铁床,铁床已烧毁,门面中部摆放一张办公桌,办公桌大部分已
烧毁,门面东南侧离墙1.2米处堆放有部分木地板样品,部分已烧毁,一层门面的夹层已烧毁塌落,只
剩下几根支撑的钢架,一层门面东北面天花板烧毁严重,预制板已烧通,靠门面外西南方向天花板未
烧通,东北面天花板抹灰层面烧毁脱落程度重于西南面天花板抹灰层面烧毁脱落程度,东北面墙面经
火烧泛白程度重于西北面和东南面,西北方向吊顶夹层墙面烧损程度重于其他部位墙面,吊顶钢架烧
损变形程度东北方向重于西南方向,东北方向支撑吊顶的钢架已全部掉落,西南方向还有部分保留,
钢架上有烧损散落的电线,一层门面紧贴东南侧墙面楼梯间处有一摩托车烧损残留物,距东南侧墙面
- 2m处有一木板隔墙,已全部烧毁,地面上有椅子、风扇、吊灯、吊顶孔灯的烧损残留物,西北侧紧
贴墙面烧损的椅子和桌子上有铝线、铜芯线的烧损残留物。
本案王某申请鉴定情况:一、提供诉前湖北某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编号HBCD-JD××
王某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无加盖公章),该鉴定报告经检测结论:“⋯。3、房屋损伤状况检 测:经现场实际检测,该房屋1层4/E-F墙体、1层1-4/D墙体、1层1/E-F墙体、1层至2层楼梯间
1 /B-D墙体、1层至2层楼梯间1-2/B墙体、1层至2层楼梯间1-2/D墙体:2层至3层楼梯间4/B-D
二 楼卫生间墙体、2层至3层楼梯间3/B-D三楼卫生间墙体、2层至3层楼梯间1-2/B墙体、2层至3层
楼 梯间1-2/D墙体;3层1-4/D墙体、3层1/D-E墙体、3层1-4/E墙体、3层4/D-E墙体、3层1-3
/ B墙体抹灰层脱落、表面存在熏黑痕迹,均评为IIb级;1层1-3/E梁表面有细微裂开现象,呈
浅黄 色,敲击声发闷,评为IIb级;房屋1层1-3/A-E预制板表面出现拼接缝,混凝土未开裂,表
面呈 灰白色,大面积保护层脱落评为IIb级。其余检测区域墙评定为IIa级。1层1-3/E梁表面
有细微 裂开现象且局部有脱落现象,颜色土黄色,敲击声响亮,评为IIb级。1层1-3/A-E预制板
表面出 现拼接缝,大面积混凝土保护层脱落,表面呈土黄色,评为IIb级。建议:1、对轻度损伤构
件(评 定为IIb级),应采取提高耐久性或局部处理和外观修复措施。2、建设委托具有相应专业
资 质的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对火灾后受损房屋进行维修设计及施工”。二、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
讼 ,其基 于以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编号HBCD-JD××王某房屋结构安全性
鉴定 报告》 ,火灾房屋总体评为IIb级,建议维修设计施工,经诉前向一审法院申请火灾房屋维修
损失 鉴定, 经委托贵州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现场勘查鉴定,作出×(价)评字(2023)
第 ×号维 修损失价格报告,鉴定维修结论为“采用成本法评估,王某火灾房维修损失评估结果为
70908 元 ”(评 估报告第18页),其中该报告第18页至19页中,第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中,第(五)小项 中有 表 述“由于 委托方未能提供房屋主体的安全性鉴定报告,本次评估结果未包含房屋涉及主体结
构 安全 有 关损失的 可能”,用去鉴定费8000元。王某基于以上该鉴定特别说明又向一审法院申请房屋 主 体安 全 性鉴定, 以及房屋主体结构受损价格评估和屋内火灾受损财物价值评估,经一审法院按王
某以 上委 托 项委托贵 州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后,该鉴定公司经鉴定作出×工程质鉴字(
2023) 第0× 号 建筑工程 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为“安全性等级:该房屋鉴定单元安全性等
级评为 Dsu 级。 房屋安 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As
u级的 规定,严 重影 响整体 承载”(鉴定意见书第1页),该鉴定意见书第24页8.2.1构件安全性1构件 与连接 ,检测结 果: 一层设有 圈梁、二层三层未设圈梁,一层、二层及三层未设构造柱及拉结筋,
构件评为 Cu级及 Du 级。同页3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该房屋构件根据其结构重要程度及受损程
度,并结 合《火灾 后工程 结构鉴定 标准》(T/CECS252-2019)的规定进行构件损伤综合性评
定。构件 综合性评级 统计详 见表8.3- 1构件损伤综合性评级统计表中,涉及一层多处墙体,轴梁及轴 板受火灾 影响评定D u级, 二层1~3交 A轴墙体、二层1~3交B轴墙体、二层1~3交C轴墙体受火灾影
响评定D u级,二层 其余部 位和三层评 级Cu级或Bu级。该鉴定意见书第31页第九、修复方案建议 :“建议 对该房屋立 即停止 使用,建议 拆除重建”,用去鉴定费18000元。王某基于以上鉴定向一审
法院申请 委托火灾房屋 主体造 价及拆除费 用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贵州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对王某委托 项进行鉴定, 作出贵 州某某工程 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价鉴字(2023)×号王某房屋主体造 价及拆除费 用工程造价鉴 定意见 书,评估王 某房屋主体结构重新修建工程造价121254.96元;房屋拆除
费用12918 元;房屋屋面及 屋面防 水重新修建 的工程造价16586.98元(鉴定意见书第14页),用去鉴定 费15000元。 本案审理中, 基于贵 州某某工程质 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2023)第×号建筑工程质量鉴
定意见书,鉴 定案涉火灾房 整体评 为Dsu级, 鉴定意见主要表述有“结构布局及构造不合理,传
力路线设计不当 ;支撑系统或 其他抗 侧力系统构造 ,墙体内无构造柱接拉筋;砌墙结构中圈梁及构
造柱布局与构造, 无构造、二层 三层无 圈梁”,以及 鉴定意见中王某房屋受火灾影响“一层、二层
多处墙体及轴梁等综 合评级为Du 级”, 一审法院针对 此均向本案当事人送发了案涉火灾房屋不安
全原因力大小鉴定通知 书,但各方对 此均不 申请鉴定。某 某局庭审提供《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计
量自动化系统数据表》及 对应《贵州某 某有限 责任公司计量 自动化系统数据表电脑截屏图》,相互
显示2020年9月1日14时15分 案涉火灾地段 涉及移 民街变压器电压 显示“A相电压245.1,B相电压
- 5 ,C相电压255.2”为正常 值,同日14时30 分显示 “A相电压310.7 ,B相电压124.0,C相电压
- 3” 电压升高显示不正常值,( 此电压变化时间 节点与 火灾地段多名证 人证实火灾中途,自家屋
中用电 设备发生用电事故一致),同 时案涉火灾地段 移民街 变压器电网计量 自动化电脑显示“2020
年9月1日 14时35分停电,同时显示停电 结束时间2020年9 月1日18 时3分”。
另查明:罗某华与段某2016年10月经网络认识恋爱,于2016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15日生育一
女罗某宇,当时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经营地板生意,2020年3月25日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吵打后,段某 外出打工,次月罗某华将段某从外面接回但未能缓和夫妻关系,相隔几天段某又外出不归未再回到罗
某华身边,段某于2022年11月8日第三次起诉离婚,经一审法院(2022)黔062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准许离婚。庭审中,因各方争议较大,经主持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火灾事故发生起火位置,根据王某起诉指认出租给罗某华门面装修夹层内,以
及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石消火重认字[2021]第×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王某住宅
一层门面夹层内距西北墙面65㎝、距东北墙面3.2m处周围,以及与出庭证人证言相印证,能够认定案
涉火灾起火部位在王某租给罗某华经营地板门面装修夹层内西北-东北墙面周围发生电气线路起火,
导致造成王某及租房人罗某华财物损失引发赔偿纠纷,本案属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关于王某诉讼本诉的处理,本诉争议焦点主要为:一、王某火灾房屋经鉴定Dsu级是何原因造成及
原因力大小;二、租赁门面夹层火灾发生对于本案王某,罗某华及某某局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大
小;三、王某因火灾造成房屋及屋中财产损失该如何计算金额问题;四、王某诉段某为罗某华之妻是
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王某火灾房屋鉴定Dsu级是如何造成及原因力大小问题
,其提供有贵州某某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2023)第×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
评定该房屋安全等级评为Dsu级,其中该鉴定书第24页有表述检测结果“一层设有圈梁、二层三层
未设圈梁,一层、二层及三层未设构造柱及拉结筋,构件评为Cu级及Du级,同时该鉴定书同页中
又有表述“火灾后进行构件损伤综合性评定,一层多处墙体、轴梁评定Du级及二层轴、墙体少部分
评级为Du级”,由此足以说明王某房屋建修时已不符合民用建房规范,其自身设计建修时存在有构
件连接Du级,火灾后明显加重一层二层构件和墙体等部位Du级(房屋Du级原因力大小待后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夹层火灾发生对本案王某,罗某华及某某局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问题,经审
理 查明租赁门面夹层起火墙面周围有王某原老铝蕊过路电气线路,同时也有罗某华经营××地板新装 修 铜蕊电气线路经过,在现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对方电气线路起火情况下,只能推定王某、 罗 某华负夹层起火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和防范义务同等责任,关于某某局是否存在过错责任问题,经审 理 查明案涉火灾起火时间为2020年9月1日14时13分,某某局提供《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计量自动化
系统 数据表》及相应《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计量自动化系统数据表电脑截屏图》,相互印证显示
2020年 9 月1日14时15分案涉火灾地段涉及移民街变压器电压显示“A相电压245.1,B相电压244.5,C 相电压 255.2”为正常值,同日14时30分才显示“A相电压310.7,B相电压124.0,C相电压400.3”电压
明显升 高显示不正常值,同时案涉火灾地段变压器电网计量自动化电脑显示“2020年9月1日14时35分
停电”, 与案涉火灾地段多名邻居受害人证言,证实隔壁王某家屋中火灾烧到中途正旺时才发现自
家屋中用电 设备发生不正常或燃烧,综合以上证据在现王某、罗某华未提供证据补强情况下,不能认 定案涉火灾 事故系某某局“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关于王某及罗某华提某某局因火灾未及时断电,造 成消防救援 延后扩大损失和发生火灾时空开未自动断开负赔偿责任问题,经查明2020年9月1日14时13
分发生火灾, 某局电网运行电脑显示该地段同日14时35分停电,两者相隔时间约20分钟左右并是先报
消防再后报供 电 停电,此属供电局接报停电必要准备正常断电时间,关于诉讼提空开未断开问题,
因 空开电器元件 是 安装在电表出线口之后而非电表进口之前位置,根据用户线路产权各自管理责任
划分 原则,对王某 及 罗某华申请追加某某局为罗某华并负赔偿责任的请求不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
王某诉 讼财产损失共 计 314566.94元金额的认定,其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第1小项“鉴定房屋装修维 修损失 金额70908元、 鉴定 房屋主体结构重建121254.96元、鉴定房屋拆除费12918元、鉴定房屋屋面瓦
及屋面 防水重新修建 16586.98 元”,其提供有贵州某某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2023)第0×号建 筑工程 质量鉴定意见 书,该鉴 定书意见该房屋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为Dsu级,建议对房屋立即停 止使用 ,建议拆除重 建,该鉴 定书第24页中1构件与连接,检测结果“一层设有圈梁、二层三层未设
圈梁, 一层、二层及三 层未设构 造柱及拉结筋,构件评为Cu级及Du级。同页3不适于继续承载的 变形, 火灾后进行构件 损 伤综合性 评定表8.3-1中,一层多处墙体、轴梁及二层轴墙体少部分评级为 Du级 ”,足说明王某 房 屋建修时已 不符合民用建房规范,存在部分构件连接Du级,火灾后明显
加重一层 二层构件和墙体 D u级,在现 双方不鉴定房屋形成Dsu级原因力大小情况下,只得根据
以上质量 鉴 定结论事实,考 虑 按一般常人 理解火灾前能够住人无异议(比如罗某华能够租该房使用) ,现火 灾之 后绝无有人再敢 居 住该房之事 实,在利益相关方均不申请造成Du级原因力大小情况下
,酌情 确定案 涉房屋自身主体 火 灾前构造连 接存在Du级和火灾后加速房屋Du级占比四六开,即
认定王 某房屋火 灾因素重建损失 为 133000.76元 [(具体项为鉴定房屋维修装修损失70908元+鉴定主 体结构 重建造价 121254.96元+鉴定 房 屋拆除费用 12918元+鉴定房屋面瓦及防水造价16586.98元)
×60%]; 王某变更 诉讼请求第一项中 第2 小项列举“ 沙发5180元,沙发4380元,电茶几4999元,电视 机1980元, 电视机 3000元、摩托车5000 元, 抽油烟机 2000元、消毒柜800元,热水器2台48××元,冰
箱1台23×× 元,半 自动洗衣机980元, 碗筷 500元,烤火 炉900元,三张床及床头柜6000元,床单、被 套衣服及鞋 子约为 20000元,王某销售化 妆品 价值30000元 ”,并提供部分较大件物品销货清单以佐证 购买价格, 从其提 供销货清单成色和整齐 度可 见,应是最 近售货方新开出单据,其诉提赔偿生活用 品从现场看 大部分 火灾痕迹可见,并按一般 家庭 生活日用品 常规物件足可信,但其诉求从各项物品 金额上看应 为货品 销售价,而非实事求是用过 之后 火灾时折旧 实际价格,王某另提供化妆品销售单 而未提供经 第三方 现场清点化妆品数量的证据, 以及 消防部门“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有存放化妆 品房间未过 火记录 ,对其提供化妆品清单损失 30000 元不 认定,其余 列举家用日常用品从火灾现场痕 迹仍部分可 见,其 诉讼请求金额62899元,从其 提交原 诉状 请求屋中生 活用品火灾损失28000元可见
,其原诉请求 金额与 当时火灾时物品折旧价相较 接近客观 ,在 王某现未提 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对其火 灾被损生活物 品实际 真实价值鉴定情况下,只得对 王某请求 屋中 生活物品被 损财产考虑折旧市场等 因素酌情认定 18000元。 关于王某诉讼请求第二项“ 赔偿王某房 屋租 赁损失暂计 算到2024年2月为3年 21000元(门面 年租金3500 元,三楼年租金3500元,从 2024年2月1 日起计 算至房屋实 际使用)”,对
此本案王某房屋 被火灾后, 现已不再具备租赁价值,且 本案涉火灾 起因是 其自己有管 理权房内起火 ,其该项损失与 罗某华相对 而言,加之罗某华所经营 “××地板”也 有停营 收益损失, 故对王某火 灾后租赁损失不 予支持。关 于争议焦点四火灾时段某为 罗某华之妻是否 与罗某 华负连带赔 付责任, 经查明段某当时 因与罗某华 因夫妻矛盾已于火灾前5月即 2020年4月离开罗 某华某 甲直未归分居 ,其
未在租赁房屋内 管理使用,且 火灾起火部位也不是其装修 (当时双方未认识) ,段 某对起火租赁 门 面在与罗某华分 居后事实并不 负管理义务,且其分居后也并 未在罗某华经营 “××地 板”生意中享 受利益,再者现 段某与罗某华 已事实离婚,根据权责利相统一 原则,对王某诉 段某负连 带赔付责任 请 求不支持。
关于罗某华反诉部分的处理,反诉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反诉对王某及某某局是否成立;二、反诉罗 某华与被反诉人王某过错责任占比;三、反诉罗某华火灾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 反诉对王某及某某局是否成立,根据前述“推定王某、罗某华负夹层起火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和防范义 务同等责任”的认定,案涉火灾事故对罗某华也造成租赁门面及财产损失,其与王某之间反诉存立, 对某某局根据以上王某诉讼“不负赔偿责任”的认定,再之同案罗某华、某某局间不构成反诉关系, 故对罗某华反诉要求某某局负赔偿责任的诉求,不支持。关于反诉争议焦点二罗某华与王某间过错责 任占比,以上已认定双方负夹层起火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和防范义务同等责任。关于反诉争议焦点三罗 某华门面装修及财产损失赔偿金额认定,其装修门店及经营“××地板”堆放货品因火灾损失,反诉 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14524元,其反诉请求具体金额组成为“①涉案门面装修费12900元;②经营
“××地板”样品价值88100元;③涉案门面装修购买材料价值11240元;④涉案门面装修使用“××地板 ”价值14916元;⑤涉案门面“××地板”存货价值86632元;⑥涉案门面装修购买铜心线736元”,其提供 多份××地板销售结算单及销售合同只能证明曾经购货事实,而不能证明销售结算单中货物全数在租 赁门面内被火灾烧毁事实,罗某华列举门面装修已花费一定经济众所周知事实存在,从石阡消防救援 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门面东南侧离墙1.2米处堆放有部分木地板样品烧毁”,在罗某华未提供火灾 现场清点准确堆放木地板数量和装修门面火灾时经第三方有资质评估价值情况之下,酌情认定罗某华 租赁门面内堆放货品含门面装修火灾损失价值40000元。
综上所述及认定,本案王某、罗某华负夹层起火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和防范义务同等责任,双方火灾损 失系双方屋内租赁范围负有同等管理产权线路引发火灾造成各自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 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处理本案,王某与罗某华之间 根据以上情形及认定,确定双方各自对自己财产和对方财物火灾损害各负50%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认
定王某房屋因火灾因素重建房屋损失133000.76元,屋中日常生活物品损失18000元,合计王某因火灾 原 因财产损失计151000.76元,按以上王某与罗某华负起火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和防范义务同等责任认定 , 罗某华应赔付王某因火灾造成房屋和屋中物品财产损失75500元(151000.76元÷2)(取整数值); 罗某 华因租赁房屋火灾堆放货品含门面装修损失40000元,同上理王某应赔付罗某华门面装修及门面 内堆放 货品火灾损失20000元(40000元÷2)。本案关于王某诉讼已支付鉴定费合计41000元,根据以
上认定王 某与罗某华火灾同等责任各负担一半20500元,本案王某预交受理费和罗某华预交反诉费,根
据认定双 方火灾同等责任确定由双方平均承担。本案涉屋内电气线路火灾烧毁王某财产和罗某华
×× 地板财产 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 力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 的法 律、司法 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 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一、由罗某华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房屋及屋内生活物品因火灾损失共计人民币75500元,支付王某已付鉴定费人民 币2050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三、由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罗某华装修门
面含门面内堆放货物品损失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罗某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王某预交
6949元,由王某负担3474.5元,由罗某华负担3474.5元;案件反诉费罗某华预交4518元,由罗某华负担
2259元,由王某负担2259元。
二审中,本院依职权向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调取了《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1张、《火灾损失统计表
》1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7张。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王某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三
性无异议,恳请已消防大队统计王某受损财物损失清单及鉴定评估损失予以客观认定,王某经营化妆
物品虽未列入统计清单,但王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火灾登记、一审现场调查及采购清单均能够证实物
品受损的客观事实,王某主张化妆物品30000元,请法院酌情认定。对于罗某华所自报物品清单,首先
与王某无关,其次罗某华租赁的是门面而不是库房,门面上堆放的木地板有428平方米明显系虚报,门
面装修的木地板和墙板没有意见,428平方米木地板每个平方202元、地面地板50平方米每个平方325元
,墙面装修44平方米每个平方300元,也存在虚高。罗某华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对石阡县
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予认可,《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段某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是与段某无关。某某局对火灾痕迹物品提
取清单三性无异议,该份证据明确的表示了起火部位位于一层门面内,并非某某局产权范围,某某局
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记载的财产损失系王某、罗
某华统计,具体因火灾受损的财产价值,以法院查明为准。本院认为,《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系消防部门出具,与案涉火灾具有关联性,本院
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案涉火灾发生后,2020年9月21日王某、罗某华等人对因
火灾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向石阡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了申报,石阡消防救援大队经统计,王某申报财产
损失231660元,包含建构建筑及装修损失200000元、设备及其它财产损失31660元,石阡消防救援大队
认定王某损失89197.44元,其中建构建筑及装修损失78000元,设备及其它财产损失11197.44元。罗某华
申报财产损失142866元,石阡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罗某华损失100549.97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
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
关于因火灾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确定;二、王某、罗某华因火宅导致的各项
损失该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
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
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案涉
火 灾事故发生后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依职权根据调查、勘验,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石消火认字[2021]
第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罗某华不服该认定书向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铜仁消防救援支队
复 核 认定石阡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石消认字[2021]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火灾原因证据不
充 分 ,责令石阡县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石消认字[2021]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 2021 年4月29日经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重新认定,作出石消火重认字[2021]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王某、 罗某华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复核,该事故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消防机关是对火
灾事故 进行现场救援处理并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的法定性、专业性机关,在王某、罗某华并未提供客观
性强、 证明力充分、足以推翻石消火重认字[2021]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的情形下,该事
故认定 书应当作为认定起火原因和责任承担的依据。该认定书载明“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起火时 间为2020年9月1日14时13分,起火部位为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距西北墙面65㎝、距东北墙面
- 2m处 周围,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雷击、飞火、自燃、小孩玩火、电表外电气线路故障引
发 火 灾的可 能;不能排除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从前述火灾事
故 起 火 原因分 析来看,起火部位在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不排除系王某住宅内部线路故障导致 , 已 排 除 电表外 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即排除某某局产权范围线路运行故障原因。结合石
某 供 电局 提 供的数 据表等证据,能够证实在2020年9月1日14时15分案涉火灾地段涉及移民街变压器
电压 显 示为 正 常值,在 火灾发生后电压才明显升高显示不正常值。另火灾发生后,某某局已及时进
行了 断电 处理 , 某某局在 案涉火灾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王某、罗某华主张某某局承担火灾事故责任
,没 有事 实 及法 律 依据,不 应予以支持。关于段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段某 是否 应当 承担 责 任应当以 其在案涉火灾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经查,段某在发生火灾
前, 已与 罗某华 分居 , 其并不是 租赁门面管理义务人,且段某并未参与门面装修,段某不是侵权责
任人 ,对 案涉火灾 发生 不 存在过错 ,段某不应承担责任。关于王某、罗某华责任比例问题,石消火
重认 字[ 2021]第× 号火 灾 事故认定 书认定火灾不能排除王某住宅一层门面夹层内电气线路故障引
发火 灾的可 能,即因王 某住 宅 一层门面 夹层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盖然性,经查,租赁
门面 夹层起 火墙面周围有 王某 原 老铝蕊过 路电气线路,同时也有罗某华经营圣象地板新装修铜蕊电
气线 路,从 现有证据来看, 无法 确 定系王某 原老铝蕊过路电气线路还是罗某华装修铜蕊电气线路引
发火 灾。王 某已将一层门面租 赁给 罗 某华,罗 某华对门面进行了装修,并改装了部分线路,其作为
一层 门面的 实际占有使用人,负 有保障 该 区域的消 防安全的义务,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扩大 具有 主要过 错,应当承担60%责 任。另一 方 面,王某将 案涉门面出租给罗某华,其作为出租人及房屋所
有人, 对案涉 房屋亦具有管理义 务,应当确 保 出租房屋及 所在区域消防设施齐全,并履行其应当承担的 消防安 全管理 责任,对火灾事故 的发生亦具 有 过错,应当承 担40%责任。
关于焦点二,火灾导致的损失包括房屋损失、屋内其他财产损失。关于房屋损失,一审通过鉴定,房
屋维修装修损失为70908元、鉴定主体结构重建造价121254.96元、鉴定房屋拆除费用12918元、鉴定房屋 面瓦及防水造价16586.98元。另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机构检测,王某房屋原在构件、设计等本身存在 缺陷,构件评级为构件评为Cu级及Du级,一审综合考量,确定案涉房屋自身主体火灾前构造连接
存在Du级和火灾后加速房屋Du级占比四六开,认定王某房屋火灾因素重建损失为133000.76元[房
屋维修装修损失70908元+鉴定主体结构重建造价121254.96元+鉴定房屋拆除费用12918元+鉴定房屋面 瓦及防水造价16586.98元)×60%],该认定公平合理,并无不当。房屋维修装修损失、房屋面瓦及防
水造价系房屋火灾因素重建损失的组成部分,与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不可分性,王某认为不应纳入火灾
因素进行比例分担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屋内其他财产损失,火灾发生于2020年9月1日,一审受理本案
系2023年3月9日,时间相隔已长达两年半之久,火灾现场已发生变化,对于房屋内财产损失已难以 清 点 评估。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更接近
案 发 时 间,系与现场核对后,依据行业标准所出具,对财产损失的认定具有客观性。根据前述表格统计
,王 某 设备 及其它财产损失为11197.44元,罗某华设备及其它财产损失为100549.97元。关于王某主张
的化 妆品 损失 ,火灾发生后,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受损物品进行了统计。 王 某亦 称 受损 化妆品已经向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了直接财产损失申报,且消防工作人员已经记
录 ,则该 化 妆品 损失应已包含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火灾损失统计表》内,故对该部分
费用 本院不 予 支持。 对于王某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因火灾原因,罗某华作为承租方,其租赁门面 无法 经 营亦存 在 经营损 失,一审不支持房屋租金符合公平原则。对于王某、罗某华主张的其他财产
损失 ,无 其他有 力 证据进 行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承前所述,王某因火灾导致的损失为144198.2元( 房屋 损失 133000.76元 +其他 财产损失11197.44元),罗某华损失为100549.97元。另本案中王某已支付 鉴定 费 41000元。
综上所述,罗某华应承担王某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为86518.92元(144198.2元×60%),王某应承担罗
某华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为40219.99元(100549.97元×40%),另王某已支付鉴定费41000元,应 当 按 照确定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即由罗某华承担24600元(41000元×60%)。一审对责任比例及财 产 损 失 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王某、罗某华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3)黔062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
二、由罗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因火灾导致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共计86518.92元, 支付王某已付鉴定费24600元;
三、由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罗某华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40219.99元;
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罗某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及反诉受理费11467元,由王某负担4587元,罗某华负担6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7元,由 王某负担5043元,罗某华负担75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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