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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_南川法院救火时消防栓无水物业担责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民事赔偿 年份:2020 大小:3.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52

8 南川法院救火时消防栓无水物业担责案

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胡某、罗某;被告:李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栓无水延误灭火,物业承担20%赔偿责任

来源:http://cqncf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79257.shtml

近日,南川法院审执结两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由于消防工作人员展开紧急灭火工作时,消防栓未能及时供水,依法判决小区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李某、胡某、罗某分别为南川某小区业主。2020年9月,李某家中突发火灾,消防队迅速抵达并展开灭火作业时,却发现事故房屋所在楼层及临近三层的室内消防栓处于无水状态,在火灾扑救工作开展10分钟后,室内消火栓才得以通水适用,事故导致相邻胡某、罗某两户遭受不同程度财产损失。事后,经消防部门做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李某房屋东侧卧室内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罗某、胡某等事故受害者多次与物业公司、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起诉至南川法院,要求李某及物业公司依法赔偿其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房屋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导致原告罗某、胡某遭受财产损失,被告李某作案涉发生火灾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应对原告罗某、胡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管网系统存在渗漏、不保压情况,导致在火灾扑救中,被告李某所在楼层的消火栓不能供水。被告物业公司未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以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完好有效,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也应对原告罗某、胡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李某和被告物业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李某和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向胡某支付赔偿款6160元和1540元,向罗某分别支付赔偿款118560元和2964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胡某、罗某分别向南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依法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并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两户因火宅遭受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得到了赔偿款项。

法官温馨提醒 在火灾事故中,李某既是左右两户邻居财产遭

受损失的加害者,又是自家房屋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穿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作为业主,应当及时检查家里老旧线路设施,及时关闭电源,做到安全用火。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时检查,保障消防栓供水和消防通道通畅,避免因救火不当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扩大损失。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民事赔偿/2020_2226_南川法院救火时消防栓无水物业担责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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