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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_卢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4.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0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14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电动自行车原因/锂电池原因/用火不慎原因/违章动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年份/2023

title: 313_卢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卢某失火案

正文

电动车电池起火引发火灾 造成楼上三位住户遇难 近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车主被判失火罪 获有期徒刑三年半 2020年8月8日早上5时14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陵村小区405号一楼楼道内电动车发生火灾。5时38分明火被扑灭,火灾造成3人死亡。2020年8月22日,车主卢某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因上诉人卢某自愿撤回上诉,南京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原审判决。 该案裁判文书中披露了这辆电动车起火原因——火灾火源为车主卢某停放的电动车踏板处,起火原因是“该电动车踏板处的电池仓被改造后失去密闭、固定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后向外飞溅引燃周围的电动车。” 据法院审理时查明,这辆电动车最先是刘某以7000多元的价格从店里买的。电池仓原先只能装一块电池,刘某找人改造后,可以装进两块电池,但在电池仓改装之后,脚踏板就盖不上去了。为此,刘某还另外找人将脚踏板上的塑料板拆下来,用剪刀把六个点的支脚剪掉,再用切割机磨平,此外还改装了控制器等。刘某以13000元将车卖给了卢某。 卢某购买这辆电动车时,知道改装情况,也知道改装后的电池仓里不是原厂电池。 对电动车的使用者而言 停放和充电均应当 严格遵循电动车使用规范 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否则一旦造成火灾等严重事故 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生活中 电动车或电池等产品不合格 不正确地充电 或对电动车随意改装 将增加火灾风险 案 例 警 示 01 2022年6月,湖南长沙一男子为图一时方便,将违规改装的电动车锂电池,带入自家住房内,用充电器为其充电。然而,当他还在睡梦中时,正在充电的锂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并引燃周边家具等诸多可燃物,引发了火灾。火灾扑救过程中,电池还多次发生闪爆。 02 2022年7月4日,浙江丽水某住宅区附近,街边一辆电动车突然起火。通过画面看到,一辆正在商铺门口“飞线”充电的电动车忽然发出巨响。 03 2022年12月8日,天津一小区楼道内,电动车正在充电,突然发生爆燃并且在短短五分钟内,连爆18次!现场浓烟弥漫。 电动车停放、充电不是小事! 要有效减少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发生 需要每一位车主 做好下面这些事 再次提醒大家:使用电动车务必要注意安全! 绝不能私自改装! 绝不能违规充电! 绝不能进楼入户! 绝不能停放楼梯间!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融媒体工作部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0/民事赔偿/2020_313_卢某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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