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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_桂林象山租赁仓库不明原因136万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0/民事赔偿 年份:2020 大小:4.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2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18

8 桂林象山租赁仓库不明原因136万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桂林某物资仓储公司、甲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租赁仓库起火,无效租赁合同下甲公司担80%赔31万余元。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HJGQ8JF80514K5DN.html

“突如其来的火灾, 我们的仓库被夷为平地,保守估计损失逾40万元。” 2020年9月30日

桂林市象山区沙河路某广告装饰公司 仓储用房 发生火灾

当天凌晨4时57分左右火势被消防部门扑灭 无人员伤亡。 承租人在使用出租仓库期间,发生火灾事故,致使房屋烧毁,是否应承担出租人仓库毁损的赔偿责任?近日,象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租仓库起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间,原告桂林市某物资仓储公司分别与被告某广告装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桂林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仓库租用合同,约定将位于象山区沙河路的两间仓库分别租赁给两公司使用。乙公司承租其中一间仓库用于存放其经营的酒类、食品类等物品,甲公司承租另一间仓库用于办公。上述两个仓库相邻,仅一墙之隔,该隔离墙下半部分为水泥墙,上半部分由铁皮组成,且墙体未封顶将两仓库完全隔开。 2020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上述仓库发生火灾。桂林市象山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灭火。事故发生后,桂林市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甲公司,火灾蔓延至乙公司承租的上述仓库,火灾事故烧毁了乙公司存放的上述仓库的酒、食品等货物、办公用品,以及甲公司的办公用品、广告印刷设备、印刷材料等、仓库受损,过火面积约为768平方米,损失总金额约为136余万元;起火原因排除放火、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2021年6月1日,桂林市某物资仓储公司将甲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损失、租金损失等共计40余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公司、评估公司等就涉案仓库的建筑质量及重置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该仓库安全性等级评定为四级,无修缮价值,建议将该仓库拆除重建,涉案的两间(已被烧受损)仓库总重置价格的评估结果为28万余元。 判决结

果// 本案中,案涉仓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故原告桂林市某物资仓储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桂林市某物资仓储公司与甲公司在火灾事故中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过失大小和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比例确定责任比例,故认定甲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桂林市某物资仓储公司承担次要责任,酌定甲公司对火灾造成桂林市某物资仓储公司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31万余元),20%的赔偿责任由桂林市某物资仓储公司自行承担。 配图均来源网络 作者:唐柳丽 苏玢 编辑:唐柳丽

审核:李思亲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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