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0_北京A食品公司诉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行政处罚案(仓库火灾隐患未整改致火灾)
8 北京A食品公司诉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行政处罚案(仓库火灾隐患未整改致火灾)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21-05-2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行政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北京A食品公司(原告)诉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被告)裁判结果摘要:一审二审驳回诉讼请求,维持罚款20万元
来源: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3546934
过火面积超1000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670余万元 出动消防车辆33辆 救援人员165人次⋯⋯
2020年5月1日 北京大兴区一仓库火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并耗费大量社会救援资源
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在火灾调查时发现 仓库的管理方——A公司 对此前消防部门提出的
火灾隐患问题怠于整改 导致了这次起火蔓延成灾 面对消防部门作出的 20万元行政处罚
A公司不服并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记者6月20日获悉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大兴消防 所作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故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仓库管理员违规电焊作业引发大火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2019年9月,A公司从案外B公司承租房屋后,又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了C公司用作库房。而这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C公司的仓库管理员王某在既无电焊资格,也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为了修理仓库门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将仓库内的卫生纸等一批物品引燃,继而引发大火。 大兴消防对火灾原因调查时发现,前期曾发现涉案库房存在建筑结构为聚苯彩钢板结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等隐患,消防部门对此也约谈过包括A公司、B公司在内的各方,但这些问题在火灾发生前均未得到整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在接受询问调査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然而,在消防部门对A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A公司不服,认为处罚明显不当且过高,违反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已约定安全管理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和案外B公司的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于甲方(B公司)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乙方(A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整改。 A公司承租了涉案场所并实际用于经营后,即取得该场所的实际管理使用人的身份,虽然A公司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商户C公司,但并不能排除其对于涉案火灾
发生场所整体的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火灾的直接原因为C公司员工王某违规电气焊引燃库房内可燃物引发,但A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怠于整改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浪费了有限的社会救援力量。 《北京市消防条例》及《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企业应主动落实社会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中特别提到,对于消防事故的防范应偏重于通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实现事前避免,这就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落实社会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本案中,A公司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消防隐患怠于整改,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浪费了有限的社会救援力量。A公司怠于整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相悖,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另据记者了解,违规焊接作业的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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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防隐患致大火!一企业被罚20万不服上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