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强制执行案
title: 3320_南昌某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强制执行案
updated: 2026-08-04
南昌某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强制执行案
-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2021-10-18
- 案件类型:执行
-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
- 文书号:-
- 当事人:南昌市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某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4.7万)
- 来源:http://jx.119.gov.cn/news-show-23289.html
正文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8日,南昌市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等消防安全隐患。 2021年1月29日,大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上述问题均未整改,大队随即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对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柒仟元整,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因该单位拒绝签收,随后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该单位六个月未提起行政诉讼,大队随即下发了《催告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 二、法律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柒仟元整,合并执行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 辖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了行政强制执行。 三、分析点评 本案中,南昌市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维护了行政处罚机关的权威,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