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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支公司、盐城市某某机械厂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保险理赔 年份:2024 大小:1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7:41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江苏年份/2024

title: 1125_某某支公司、盐城市某某机械厂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某某支公司、盐城市某某机械厂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某某支公司、盐城市某某机械厂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国投商务楼11层北侧1102-1146号。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某某机械厂,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头灶村六组(8)。 投资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某某机械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2号楼306室(CNK)。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某某机械厂(以下简称某某机械厂)、袁某某及原审第三人盐城市某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仓库内电气线路故障。案涉仓库出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完毕法定安全管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仓库的日常使用不会造成电气设备的负荷运行,被上诉人某某机械厂作为出租人,是整个厂房区域内电气设备的所有权人和规划、设置人,疏于管理,未尽到电气线路的安全检查、妥善保管义务,其拉设的电气线路存在隐患,却未能及时排査风险,应对火灾的发生、损害后果承担终局责任。租赁物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所有权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出租人,特别是出租大型仓库或者作为酒店、餐厅使用的建筑物,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都需要进行年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同时,明确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并履行监督、管理、检修义务,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使建筑物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上述情形,被上诉人均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被上诉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判如所请。 某某机械厂和袁某某共同答辩称: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仓库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 某某公司二审中未陈述意见。 某某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某某机械厂赔偿某某支公司2389275.2元。2、判决某某机械厂和袁某某对某某机械厂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机械厂和袁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6月1日,某某机械厂与某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1份,约定某某机械厂将其位于厂院内西南侧两间平房,租赁给某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约定某某公司在租赁期间负责该区域的安全。某某公司将该仓库内的存货向某某支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存货保险金额为4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21年12月10日零时至2022年12月9日24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为准。2022年6月18日21时16分,119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境内蒋某租用的临时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主要烧损袁某某搭建的仓库,以及蒋某存放在仓库内的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冷柜、脱水机等电器设备,无人员伤亡,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亭消火认字【2022】第001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载明:“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2年6月18日21时5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蒋某租用的临时仓库内南侧区域,起火原因为排除雷击、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蒋某租用的临时仓库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2022年11月17日,某某公司向某某支公司出具赔款确认书1份,同意接受赔付金额2389275.2元;同日,某某公司向某某支公司出具追偿权益转让书1份,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某支公司,并授权某某支公司向某某机构厂进行追偿。2022年11月30日,某某支公司赔付了某某公司2389275.2元,遂提起诉讼。 某某支公司认为,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仓库内电气线路故障。某某公司仓库的日常使用不会造成电气设备的负荷运行,某某机械厂作为出租人,是整个厂房区域内电气设备的所有权人和规划、设置人,疏于管理,未尽到电气线路的安全检查、妥善保管义务,其拉设的电气线路存在隐患,却未能及时排查风险,应对火灾的发生、损害后果承担终局责任。而袁某某作为某某机械厂的唯一出资人,应对某某机械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某支公司认为其已经赔偿完毕,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某某支公司认为某某机械厂作为出租人,未尽到电气线路的安全检查、妥善保管义务,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故要求某某机械厂赔偿其2389275.2元,但某某支公司提交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不排除蒋某租用的临时仓库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足以证明本案中的火灾系某某机械厂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故对某某支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审费用判决:驳回某某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14元(某某支公司已交纳),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某某支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某支公司依据某某公司出具的追偿权益转让书,并基于某某机械厂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认为某某机械厂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而提起本案诉讼。对此,某某支公司应当提供某某机械厂对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相关证据。某某支公司认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不排除蒋某租用的临时仓库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据此应认定某某机械厂对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但从消防部门出具的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看,其并非肯定火灾就是电气线路故障所引起,只是认为存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故在不能确定火灾原因为仓库内电气线路故障直接导致的情况下,某某支公司以某某机械厂未尽到电气线路的安全检查、妥善保管义务而要求某某机械厂赔偿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某某公司与某某机械厂所签租赁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在租赁案涉厂房期间,自行负责该区域内的安全,该安全应包括消防设施、防范等在内的所有安全事项。根据查明的事实,某某公司与某某机械厂的租赁关系发生在2019年6月1日,某某公司在使用案涉厂房三年后发生火灾,此时某某公司应当承担对相关电气线路的维修保管义务。基于此,即使是由于电气线路引发的火灾,某某机械厂也不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某某支公司也无权向某某机械厂进行主张。综上,某某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14元,由上诉人某某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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