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1与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title: 153_某某公司1与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updated: 2026-08-04
某某公司1与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文书号:(2023)沪0114民初27973号
- 当事人:原告某某公司1(保险人);被告王某
- 裁判结果摘要:电动车起火保险人代位求偿,判王某赔偿94600元
-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4%B8%8A%E6%B5%B7%E5%B8%82%E5%98%89%E5%AE%9A%E5%8C%BA%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F%BC%882023%EF%BC%89%E6%B2%AA0114%E6%B0%91%E5%88%9D27973%E5%8F%B7%E6%B0%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27973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4民初27973号 原告:某某公司1,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龙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王某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被告王某申请追加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7、某某公司6(启东车行嘉定专卖店)、某某公司3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未予准许。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被告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金94,6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2日13时许,嘉定区双坪路185弄地面停车场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原告承保的汽车沪AX××××烧毁。2021年8月25日,某某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电瓶车(号码792××××)电瓶处,起火原因不排除该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电瓶车系王某所有,王某系事故责任人。沪AX××××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已将保险赔款94,600元赔付至被保险人的账户,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已取得代位求偿权,遂诉至法院。原告认为,根据某某支队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记载,涉案火灾主要责任人是被告,引发火灾的电瓶车实际由被告控制、使用,电瓶车登记在他人名下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如果被告认为电瓶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以在确认其损失后另行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某某局案(事)件接报回执、情况说明、物业证明、保险代抄单、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施救费发票、定损协议书、转账凭证、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等证据。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一、被告不应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本案涉案电瓶车号码为792××××,车主为某某公司4,被告仅仅是购买涉案电瓶车经手人,涉案电瓶车造成损失,责任应由车主承担,与被告无关。二、涉案电瓶车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发生火灾时尚在一年质保期内,电瓶车生产者某某公司5及销售者某某公司6(启东车行嘉定专卖店)、某某公司3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数额过高,但不申请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构成发票、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向上海市某某支队调取了沪嘉消火认简字[2021]第000053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及所附的询问笔录等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承保了沪AX××××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21年7月26日0时至2022年7月25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174,330.40元。 2021年8月22日13时许,上海市嘉定区双坪路185弄地面停车场发生火灾。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某某支队出具沪嘉消火认简字[2021]第000053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起火单位(个人)为某某公司2(王某);主要责任人为王某;现场调查走访情况:2021年8月22日13时00分许,嘉定区双坪路185弄地面汽车停车场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电瓶车(号码792××××)、汽车沪AX××××、汽车苏JX××××烧毁,无人员伤亡;火灾事故事实:经现场走访及调阅视频,消防部门现场调查后,起火部位为电瓶车(号码792××××)电瓶处,起火原因不排除该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被告王某等人在认定书上写明“无异议”并签字。 上述火灾事故发生后,沪AX××××车辆的清理产生施救费1,200元;原告作为保险人对沪AX××××车辆损失按推定全损进行一次性协议估价定损,定损金额(扣除残值)93,400元;为此,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保险人范建国赔付94,60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某某局案(事)件接报回执、情况说明、物业证明、保险代抄单、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施救费发票、定损协议书、转账凭证、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保险人赔付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依据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协议书等证据主张损失数额94,600元,被告提出异议但并无证据加以推翻,在本案审理中亦表示不对车损数额进行评估或者鉴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予以采信。上海市某某支队出具的沪嘉消火认简字[2021]第000053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的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起火原因,有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王某作为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向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相关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案外人某某公司2应当作为引发火灾的电瓶车主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电瓶车虽然登记在某某公司2名下,但实际由被告控制和使用,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某某公司2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故被告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还认为,涉案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应当由电瓶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并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作为保险人赔付理赔款后代位行使权利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均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如果被告认为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可另行依法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1损失9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