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3_张某、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张某、刘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调解:二被告按林地恢复方案恢复失火林地生态环境(植被恢复费5.53万元)来源:http://www.sxanze.jcy.gov.cn/tsjc/202204/t20220415_3627201.shtml
2022年4月13日,安泽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林业部门对张某、刘某失火案刑附民公益诉讼开展跟踪监督,深入补植林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指导和评估补植复绿效果,确保生态保护落到实处。
2021年1月14日张某、刘某在山西省安泽县府城镇两村交界处铁梁山(小地名)防火通道违法铺设“电猫”进行狩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60.25亩,全部为地方公益林,火灾造
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安泽县林业局针对本案补植复绿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方案载明
火烧地植被恢复费5.53万元。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植被恢复费或者依据方案恢复林地植被。庭审后二被告要求和解,检察机关邀请林业技术人员参与,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照林地恢复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安泽县林业局的监督下,恢复失火林地的生态环境。 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依自己不仅被判了实刑,还赔偿了损失,不应该再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为由推脱履行。经过检察官对其四次释法说理,让其抓住上诉未被羁押时间段和春季造林成活率高的时机尽快恢复植被。4月12日,二人打来电话说第二天要上山栽树,邀请现场监督。征得监管单位的同意后,按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二人购买了连翘苗和松树苗,找了十几个朋友帮忙,13日一大早上山开始栽树。在失火林地现场林业技术人员对栽种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栽种标准进行了要求,并亲自示范。
检察干警现场监督后,要求二人要按照方案栽种并履行好管护责任,确保树木成活,随后大家一起参与到补植复绿作业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牢记习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积极推动“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开花结果”,结合安泽县林业资源丰富而脆弱的特点,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秉持以植代罚,修复为本的法治思维,努力实
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