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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公益诉讼 年份:2021 大小: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4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0:09
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公益诉讼年份/2021

title: 3376_范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updated: 2026-08-04

范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威头条丨失火烧山过火面积上千亩 获刑4年半30日内赔偿损失480余万元 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森林草原防火权威资讯平台:关注森林草原防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2021-09-08 16:47 关注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法院就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范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2021年2月20日,范某某为种植马铃薯,用打火机点燃寿宁县清源镇一村后山门山园地枯草,不慎使火势蔓延至上方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森林大火造成山场过火面积1822亩,损失有林地面积1256亩,其中省级生态林有林地面积358亩。从种植到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费用为4822816元,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为440090元,鉴定评估费用14000元。 经审查,范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依法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范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令范某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费用为4822816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8月12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就范某某失火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内容如下: 一、范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4822816元。 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林业行政部门的作业设计要求,对受损生态公益林区进行生态修复,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或未通过验收,范某应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支付生态环境植被修复费用人民币440090元。 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丨宁德检查 执行主编|刘斯文 邮箱|zgslfh@126.com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公益诉讼/2021_3376_范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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