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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其他案例 年份:2022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5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6:00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等级/重大事故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江西年份/2022

title: 2316_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

updated: 2026-08-04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

正文

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陈长权)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被执行人南昌某市场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南昌某市场公司原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2021年12月10日,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以及复制提取的南昌某市场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南昌某市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南昌某市场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故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理情况】 经审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消行罚决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消行罚决字(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南昌某市场公司给予罚款22000元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无小事,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场所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最基本的义务。本案中,作为大型批发市场管理人的南昌某市场公司,面对每天前来消费的大量消费者,放任该市场火灾报警系统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着为人民群众安全负责的理念,及时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执行申请,并裁定准予执行,体现了法律的权威,警示着公共场所管理人时刻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担负起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其他案例/2021_2316_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公司消防设施非诉执行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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