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0_苏州相城周某某等焊渣火灾事故案
8 苏州相城周某某等焊渣火灾事故案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周某某、秦某某、徐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焊渣引燃泡沫致损1648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来源:https://m.yzwb.net/wap/news/3024632.html
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未办审批就电焊,造成公司损失千万
三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wholeTimeFilter(detailData.happen_time)}}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近期,相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秦某某、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尘埃落定,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秦某某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缓刑,同时还被判处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该案中,苏州富某某有限公司租赁苏州市相城区某厂房进行生产经营。2021年1月20日9时许,因该厂区2#、3#厂房二楼连廊的升降平台移动门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公司管理部副经理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未进行动火许可、升降平台下方堆放可燃货物的情况下,要求进行焊接作业。 当日14时左右,工程部电焊工被告人周
某某、安全员被告人秦某某等人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未划定作业范围、未移除平台下方可燃物的情况下,由周某某实施电焊作业、邓某在旁辅助、秦某某在旁监督,对升降平台进行焊接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焊渣掉落连廊下方,引燃堆放的泡沫包装材料等易燃物,引发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富某某公司直接损失为16481296.93元。 在办理该案时,相城区检察院坚持落实“一案一
分析、一案一建议”工作要求,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对于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流于形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动火作业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
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 {{dynamicData.sub_inf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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