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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其他案例 年份:2021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1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2:23
类型/民事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森林草原等级/较大事故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1

title: 882_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

updated: 2026-08-04

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

正文

每到二三月时,农村田间地头、沟坎到处都是枯草和庄稼秸秆,村民常常就近点火燃烧杂草以利于春耕生产。广西钟山县石龙镇某村的潘某茂在焚烧杂草时,大火蔓延到同村潘某军的药田,给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双方就此事闹上法庭。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回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2021年2月22日中午,被告潘某茂在焚烧田地杂草时,大风刮起,导致火势扩散到原告潘某军的种植药田,烧毁中草药植株。3月1日,钟山县公安局石龙镇派出所民警就赔偿事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潘某军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被烧毁的草药损失价值进行价格认证,认证涉案草药损失价值为46734元,鉴定费3700元。因被告未赔偿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了解草药的药用价值以及评估方式,同时也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邻里关系,若一判了之,既无法促进邻里关系又不利于今后相处,双方始终僵持不下,未能调解成功。最终,法官根据鉴定结果以及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草药经济损失46734元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耐心劝解潘某茂并希望他能理解潘某军的处境,中草药植株被焚毁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被告逐渐接受了判决结果。在法官和书记员的共同见证下,被告将全部经济损失款交付给原告。同时,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温馨提醒:农业生产劳动者在开展农业生产时应妥善处理农作物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避免引起火灾或者是环境污染等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其他案例/2021_882_钟山焚烧杂草引燃药田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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