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云南省景东县孙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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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2021年云南省景东县孙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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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审判】村民乱烧杂草引发山火获实刑
2022-04-2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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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诉讼服务中心成立后,景东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环资案件审判工作,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景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失火案进行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景东县花山镇营盘村大营盘山(哀牢山系)旁黄某某家的农地内清除杂草期间,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农地内的杂草进行焚烧,后因现场风势变大,农地内火势随风而起不受其控制,迅速蔓延至营盘村大营盘山森林内引发森林火灾。经认定,该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5.7公顷(385.5亩),其中,国有林地347.6亩,集体林地37.9亩,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57.91135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山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主动报告并积极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对部分林木受损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补植、补种思茅松13199株。 典型意义
我院将修复性司法制度引入环资类案件的审判中,坚持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对该案的办理收获了“办案+普法+修复”的司法效果。火灾会给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危害,有悖于“两山”的发展理念,森林防火对维持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预防是最好的保护,希望广大群众树立防火安全意识,严禁违规在田间野外烧荒和使用明火,防止悲剧重现,防患于未“燃”,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景东县人民法院
图文:陈艳
原标题:《【环资审判】村民乱烧杂草引发山火获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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