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云等危险化学品肇事案
title: 2021_四川成都_伍云等危险化学品肇事案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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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云、李军、周家俊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判决书((2021)川0114刑初787号)
王康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3月5日2022年3月5日
安全生产案例,安全生产相关刑事案例,案例分享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4刑初78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云,男,1966年3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4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4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家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4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新检刑诉〔202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云、李军、周家俊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云及辩护人、被告人李军及辩护人*、被告人周家俊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都XXX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品生产经营资质,从2010年开始违法生产危险品“过氧化甲乙酮”。被告人伍云为“成都XXX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全面经营及管理工作,被告人李军、周家俊为该公司股东,均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及决策。2021年3月19日7时许,该公司员工熊某全、李某、苏某某、苏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生产危险化学物质“白水”(化学名称“过氧化甲乙酮”),引发燃爆事故,该事故造成工人熊某全死亡、工人李某受伤,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附近民房受损。公安机关在“成都XXX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仓库中扣押了违法生产的过氧化甲乙酮52863千克。
经认定,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消除静电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料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生产单位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害人熊某全的死亡原因为生前全身广泛烧伤死亡。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
2021年4月1日23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挡获被告人伍云。2021年4月8日9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挡获被告人李军。2021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周家俊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云、李军、周家俊明知其经营的成都XXX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未获取危险品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无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的工人从事危险物品过氧化甲乙酮的生产作业活动,导致工厂发生燃爆事故并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伍云、李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周家俊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伍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周家俊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禁止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有关行业。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宣告缓刑。
被告人伍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伍云在事故发生时积极参与救援,未离开现场,拨打119,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系自首,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李军积极参与救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系自首,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周家俊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周家俊系自首,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成都市XXX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乙酮(俗称“白水”)。被告人伍云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李军、周家俊为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管理及决策。2021年3月19日7时许,该公司员工熊某全、李某、苏某某、苏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白水,引发燃爆事故。该事故造成工人熊某全死亡、工人李某受伤,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附近房屋受损。经成都市新都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消除静电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生产单位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经鉴定,被害人熊某全的死亡原因符合生前全身广泛烧伤死亡,被害人李某全身多处烧伤属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成都市新都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进行了处置,对各被告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处置,并对相关款项予以罚没。
案发后,各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熊某全家属、被害人李某,取得谅解,并已赔偿附近居民的财物损失。
2021年4月1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挡获被告人伍云。2021年4月8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挡获被告人李军。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周家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伍云用于违法生产的电脑主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危险化学品目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谅解材料、事故分析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并与指控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云、李军、周家俊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附近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家俊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伍云、李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本院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关于被告人伍云、李军的辩护人所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伍云、李军系涉案公司负责人员,均负有事故抢救、配合调查的义务,不能因其积极参与救援、配合调查,就认为其构成自首,由于被告人伍云、李军系被挡获,不具备自首的主动性,故其不构成自首,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缓刑意见,经查,本案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附民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故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云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二、被告人李军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
三、被告人周家俊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
四、禁止被告人伍云、李军、周家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五、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韦 帅
人民陪审员 肖雪梅
人民陪审员 黄龙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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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律师
王康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原安监局公务员、原《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
因曾在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工作,王康律师十分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存在的问题,善于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有效应对方案。
王康律师辩护的当事人涉嫌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中,有多例获得法院判决当事人无罪、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当事人等结果;王康律师代理的因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多例获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王康律师代理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中,有多例取得全面胜诉、再审改判等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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