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title: 2021_贵州盘州刘军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刘军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军、刘军失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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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军、刘军失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4日于贵州省盘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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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黔0281刑初797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军,1980年8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盘江煤电集团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住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2021年5月6日因本案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31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24日被本院逮捕。
辩护人丁丽,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失火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1日以盘检刑附民公诉[20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荣琴、樊文芳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军及其辩护人丁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军与家人到贵州省盘州市居委会老周地其父亲坟上上坟,当日11时许离开时未将点燃的蜡烛灭熄引发森林火灾,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检验,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88.72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99.56亩,灌木林地面积194.53亩,其他林地面积9.16亩,非林地过火面积185.47亩。2021年4月23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起火点确定为该案火烧迹地的东南部,盘州市居委会老周地刘军父亲坟墓前贡品东侧,燃烧蜡烛残烬处(坐标为:E104.505689,N25.813815),起火原因应为有人在起火点处燃烧蜡烛所致。2021年4月25日,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次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1118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军因上坟不慎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军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军对烧毁的273.49亩公益林根据《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刘军2021年4月3日的失火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受损林地的修复(补植复绿)评估意见书》恢复原状(补植复绿)。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3日11时许,刘军到盘州市居委会老周地其父亲坟上上坟点蜡烛引发森林火灾,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检验,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88.72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99.56亩,灌木林地194.53亩,其他林地9.16亩,以上林地中地方公益林面积273.49亩,一般商品林面积429.76亩,非林地过火面积185.47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于2021年4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确定起火点为该案火烧迹地的东南部,盘州市居委会老周地刘军父亲坟墓前贡品东侧,燃烧蜡烛残尽处(坐标为:E104.505110689,N25.813815),起火原因应为有人在起火点处燃烧蜡烛所致,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11181元。2021年11月4日,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刘军2021年4月3日失火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受损林地的修复(补植复绿)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中补植复绿建议为:对失火损毁的公益林273.49亩优先选用容器苗进行人工植苗造林,树种以马尾松、柳杉、杉木、滇柏等为宜。刘军失火烧毁的273.49亩公益林,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刘军的失火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刘军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刘军的上述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1年12月15日以盘检刑诉[2021]76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人刘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部分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军与刘某3、刘某4、代某、代大松等人到贵州省盘州市居委会老周地刘军父亲坟上上坟。当日11时许,被告人刘军离开时未将点燃的蜡烛灭熄引发森林火灾,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检验,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88.72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99.56亩,灌木林地面积194.53亩,其他林地面积9.16亩,非林地过火面积185.47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鉴定意见,确定起火点为该案火烧迹地的东南部,盘州市居委会老周地刘军父亲坟墓前贡品东侧,燃烧蜡烛残烬处(坐标为:E104.505689,N25.813815),起火原因应为有人在起火点处燃烧蜡烛所致。2021年4月25日,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次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11181元。
2021年4月8日,盘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盘州市自然资源局移送(盘州市自然资林移字【2021】第32002号)贵州省盘州市居委会老周地森林火灾一案材料,根据盘州市自然资源局移送的询问笔录及走访调查得知此次火灾是因被告人刘军上坟时遗留火种引起,随后民警传唤刘军到盘州市公安局进行询问,刘军交待了引起火灾的事实。
另查明,2021年11月4日,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对刘军2021年4月3日的失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受损林地的修复(补植复绿)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为:1.刘军2021年4月3日的失火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如下:(1)刘军2021年4月3日的失火行为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88.72亩,破坏植物,降低地表覆盖率。(2)森林火灾燃烧会产生大量烟雾,产生二氧化碳等气体,加剧温室效应,造成空气污染,危害人类。(3)森林火灾加剧地表水土流失,减少下渗。2.对刘军2021年4月3日的失火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受损林地的修复(补植复绿)评估如下:补植复绿建议对失火损毁的公益林273.49亩优先选用容器苗进行人工植苗造林,树种以马尾松、柳杉、杉木、滇柏等为宜。终止株行距为2米×2米,苗木要求2年生以上壮苗,苗高0.5米以上,地径0.6厘米以上,容器袋直径≥10cm、高度≥10cm进行补植复绿。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刘军接盘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3、瞿某2、刘某2、李某4、李某5、刘某3、代某、刘某4,被害人陈某1、朱某、陈某2、潘某1、瞿某1、李某1、李某2、潘某2、刘某1、王某、肖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视频,《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六)公(司)鉴(化)字[2021]60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无证鉴定书》【森公司鉴(火灾)字[2021]45号】,《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盘州市居委会老周地森林火灾检验报告书》【盘州自然资林检字[2021]32002号】,《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盘州市居委会老周地森林火灾补充检验报告书》,《关于被损毁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盘州价认字[2021]145号】、盘检民公告[2021]17号公告,《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刘军2021年04月03日的失火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受损林地的修复(补植复绿)评估意见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刘军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批复,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88.72亩,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99.56亩,林木为柳杉、杉木、马尾松、经济林、云南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11181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军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在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失火行为引起森林火灾,破坏林业资源,造成水土流失和大气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军应根据《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刘军失火的行为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意见书》中评估出的补植复绿意见承担修复责任。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军对烧毁的273.49亩公益林按照《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刘军2021年04月03日的失火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受损林地的修复(补植复绿)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中第二项内容在原地进行补植复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管红兵
人民陪审员李慧
人民陪审员陈铃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龙登
书记员冯才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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