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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刑事案件 年份:2024 大小:11.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0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08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化工危化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用火不慎原因/燃气泄漏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4

title: 2616_俞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俞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正文

俞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沪0116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自报)。 辩护人时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3〕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检察官助理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辩护人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与中石化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签订《检维修工程合同》,由某某公司3负责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道检修。同月,某某公司3与某某公司5(以下简称某某公司5)签订《上海石化2021年上海石化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道检修一标段二施工分包合同》,由某某公司5负责某某公司1烯烃部2号烯烃老区炉区、裂解、分离区域中原料罐区、火炬区及2号烯烃装置新区消缺检修。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某某公司1对乙烯装置开展停车检修工作。4月16日设备停车,4月26日施工单位进场检修,5月20日检修单位撤场。5月21日至5月29日为生产开车准备阶段,期间5月28日计划将石脑油、轻石脑油等裂解原料引至裂解炉前,5月29日9时18分投料开车。 2021年5月28日,轻石脑油管线因无法排气未完成引料,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任技师李某1、乙烯操作主管技师李某2、裂解班长韩某商定于5月29日早上将管线内氮气导入裂解炉内一并完成投料。同日,李某1安排被告人俞某(乙烯操作主管技师)发起7号裂解炉盲板抽取作业许可证审批。被告人俞某在轻石脑油进料管线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均处于开启状态的情况下,未到现场对该处阀门状态进行确认,直接在7号裂解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图编制人”一栏和“关闭盲板抽堵作业点上下游阀门”等安全措施栏上签字确认,后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交给李某1。李某1在“确认人签名”一栏签字后交给2号烯烃联合装置裂解班长唐晓明。 次日早上6时许,唐晓明带领操作工徐成等人安排某某公司5作业人员贾某、雷某、王某1、刘某1、王某2等人对裂解炉区域的盲板进行抽取作业。8时20分许,作业人员正在对7号裂解炉轻石脑油进料管线45号盲板进行抽取作业时,韩某打开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开始进料,当轻石脑油引至7号裂解炉前45号盲板处呈喷泉状泄漏。8时24分许,7号裂解炉区域发生爆燃。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3人受伤,造成设备财产损失139万余元。经鉴定,被害人唐晓明符合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致全身特重度烧伤,继发脓毒症,引发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害人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一级;被害人刘某1、王某1、贾某、雷某的伤势均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王某2、刘某2、周某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另外四名受伤人员就诊后经留观身体无大碍。 事故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某某公司1烯烃部2号乙烯装置(老区)在停车检修期间,完成管线氮气吹扫置换后,未关闭7号裂解炉进料管线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相关人员在未完成“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签发流程,盲板上、下游阀门状态进行现场确认的情况下,即开展抽盲板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打开了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造成轻石脑油自45号盲板未封闭的法兰处高速泄漏,气化后发生爆燃。其中,被告人俞某作为某某公司1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管技师,在盲板上、下游阀门状态进行现场确认的情况下,即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造成盲板抽堵作业在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未关闭的情况下进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俞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至今,某某公司1已与各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供述,被害人刘某1、王某2、王某1、王某3、马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韩某、白某、方某、沈某、毕某等人的证言,某某局3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检维修工程合同》、《上海石化2021年上海石化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道检修一标段二施工分包合同》、关于烯烃部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职位聘任的通知、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用工证明、职工安全生产记录卡,某某局3出具的《关于某某公司1“5.29”爆燃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某某公司1“5.29”爆燃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公司1提供的“5.29”火灾爆炸事故设备、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医院住院费及理赔清单、和解协议、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居民死亡证明书、“5.29”事故补充材料、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上海石化盲板管理规定》、《上海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某某公司1及烯烃部人员组织结构图、某某公司1HSSE责任制管理文件、烯烃部岗位职责目录、职责表,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俞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各受害人均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俞某一贯表现良好,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努力工作,特别是在某某公司16.18爆炸事故中,带领年轻职工冲进爆炸现场,历时六小时,把六台裂解炉的十二个阀门关闭切出系统,阻止了二次闪爆,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其单位亦出具书面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其表现突出的情况。综上,建议法庭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俞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具体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对被告人俞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俞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1/刑事案件/2021_2616_俞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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