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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_俞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1/刑事案件 年份:2021 大小:11.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4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23

8 俞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0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2023)沪0116刑初935号

当事人:被告人俞某

裁判结果摘要:作为操作主管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上违规签字,阀门未关闭即作业引发爆燃,致1死13伤、损失13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4%BF%9E%E6%9F%90%E9%87%8D%E5%A4%A7%E8%B4%A3%E4%BB%BB%E4%BA%8B%E6%95%85%E7%BD%AA%E4%B8%80%E5%AE%A1%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俞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沪0116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自报)。

辩护人时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3〕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检察官助理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辩护人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与中石化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签订《检维

修工程合同》,由某某公司3负责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道检修。同月,某某公司3与某某公司5(

以下简称某某公司5)签订《上海石化2021年上海石化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道检修一标段二施工

分包合同》,由某某公司5负责某某公司1烯烃部2号烯烃老区炉区、裂解、分离区域中原料罐区、火炬

区及2号烯烃装置新区消缺检修。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某某公司1对乙烯装置开展停车检修工作。4月16日设备停车,4月26日施工单位

进场检修,5月20日检修单位撤场。5月21日至5月29日为生产开车准备阶段,期间5月28日计划将石脑油、 轻石脑油等裂解原料引至裂解炉前,5月29日9时18分投料开车。

2021年5月28日,轻石脑油管线因无法排气未完成引料,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任技师李某

料。同日,李某1安排被告人俞某(乙烯操作主管技师)发起7号裂解炉盲板抽取作业许可证审批。被

告人俞某在轻石脑油进料管线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均处于开启状态的情况下,未到现场对该处阀门

状态进行确认,直接在7号裂解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图编制人”一栏和“关闭盲板抽堵作业点

上下游阀门”等安全措施栏上签字确认,后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交给李某1。李某1在“确认人签名

”一栏签字后交给2号烯烃联合装置裂解班长唐晓明。

次日早上6时许,唐晓明带领操作工徐成等人安排某某公司5作业人员贾某、雷某、王某1、刘某1、王

某2等人对裂解炉区域的盲板进行抽取作业。8时20分许,作业人员正在对7号裂解炉轻石脑油进料管线

45号盲板进行抽取作业时,韩某打开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开始进料,当轻石脑油引至7号裂解炉前45

号盲板处呈喷泉状泄漏。8时24分许,7号裂解炉区域发生爆燃。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3人受伤,造成设备财产损失139万余元。经鉴定,被害人唐晓明符合作业过程 中发生闪爆致全身特重度烧伤,继发脓毒症,引发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害人徐某的伤势构成重 伤一级;被害人刘某1、王某1、贾某、雷某的伤势均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王某2、刘某2、周

某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另外四名受伤人员就诊后经留观身体无大碍。

事故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某某公司1烯烃部2号乙烯装置(老区)在停车检修期间,完成管

线氮气吹扫置换后,未关闭7号裂解炉进料管线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相关人员在未完成“盲板抽堵 作业许可证”签发流程,盲板上、下游阀门状态进行现场确认的情况下,即开展抽盲板作业。同时,

作业人员打开了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造成轻石脑油自45号盲板未封闭的法兰处高速泄漏,气化后

发生爆燃。其中,被告人俞某作为某某公司1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管技师,在盲板上、

下游阀门状态进行现场确认的情况下,即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造成盲板抽堵作业在45

号盲板上、下游阀门未关闭的情况下进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俞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至今,某某公司 1已与各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供述,被害人刘某1、王某2、

王某1、王某3、马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韩某、白某、方某、沈某、毕某等人的证言,某某

局3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检维修工程合同》、《上海石化2021年上海石化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 设备管道检修一标段二施工分包合同》、关于烯烃部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职位聘任的通知、劳动合同、 身份证复印件、用工证明、职工安全生产记录卡,某某局3出具的《关于某某公司1“5.29”爆燃一般事 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某某公司1“5.29”爆燃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行 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公司1提供的“5.29”火灾爆炸事故

设备、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医院住院费及理赔清单、和解协议、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

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居民死亡证明书、“5.29”事故补充材料、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上海石化盲板管理规定》、《上海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 可证、某某公司1及烯烃部人员组织结构图、某某公司1HSSE责任制管理文件、烯烃部岗位职责目录、 职责表,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俞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

书,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各受害人均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俞某一贯表现良好,在

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努力工作,特别是在某某公司16.18爆炸事故中,带领年轻职工冲进爆炸现场

,历时六小时,把六台裂解炉的十二个阀门关闭切出系统,阻止了二次闪爆,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其单位亦出具书面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其表现突出的情况。综上,建议法庭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

亡、五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俞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具体犯罪

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对被告人俞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俞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

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 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 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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